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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構民間金融生態須完善徵信體系

  • 發佈時間:2015-01-13 00:29:3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目前暴露的風險和問題提供了一個‘刮骨療毒’的契機,為整頓和監管指明瞭方向。同時,以網際網路金融為代表的新的更加陽光透明的融資方式正不斷涌現,民間金融生態或將重構。”一位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稱。

  有專家分析,長期以來,由於受銀行等金融機構“重大輕小”“嫌貧愛富”的影響,中小微企業在體制內融資非常困難,而民間金融憑藉其融資效率高、機制靈活等多種優勢成為其融資的主要渠道。同時,從資金供給方看,由於投資渠道狹窄,許多有閒余資金的家庭或個人願意把錢投資於民間金融。

  有專家指出,當前我國金融生態還存在一些缺陷,不利於民間金融的穩健發展和模式創新。首先,法律環境不完善。有關民間金融的立法滯後於社會實踐,相關法則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不成體系。這就導致民間金融法律地位尷尬,市場監管體系長期缺位。同時,對已經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難以明確區別,打擊集資詐騙等非法民間金融活動界限模糊,對民間金融債權保護不夠,客觀助長了“灰色金融”向“黑色金融”的異變。

  其次,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遠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和民間金融發展需要。目前我國社會信用資訊徵集系統、信用仲介機構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個人和法人的信用資訊不能有效歸集和準確評估,需求方難以獲得有價值的信用資訊作為參考。同時,企業的誠信意識和公眾的金融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失信懲罰機制也未有效建立,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現象屢禁不止。

  第三,金融市場體系不完善,對銀行依賴過大。銀行業機構在企業融資中扮演角色過重,社會資金大多通過銀行體系轉化為企業投資,導致直接融資偏少,弱化了公眾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公眾可能會産生錯覺,認為所有投資都像存款一樣有兌付保證,不承擔風險。

  專家認為,應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自律和政府監管形成的他律共同作用,逐步構建更加完善金融生態,讓依法合規經營的公司切實發揮增信功能,幫助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擠壓異化公司的生存空間,才能迎來行業的螺旋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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