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民間融資模式與現狀的調查
- 發佈時間:2014-09-10 21:30:50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民間融資是國家正規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對緩解小微企業的融資困境,解決“三農三牧”金融支援問題,促進地方經濟和民營經濟發展,彌補正規金融信貸不足具有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引導,民間融資對社會經濟的負面影響也日益凸顯,為此規範民間融資迫切需要有關部門加強研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民間融資監管,以實現民間融資的健康有序發展。
赤峰市民間融資主要模式及發展現狀
不完全統計,赤峰市地區民間借貸總體上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傳統民間借貸。主要包括最為簡便的個人與個人、個人與企業和企業與企業之間,僅通過簽訂一些欠條、借據等簡易合約便形成的借貸關係,這些借貸關係具有典型的地緣性和人緣性特點,即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其資金利率水準往往也介於同期正規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利率與高利貸利率之間,受傳統觀念影響,此種借貸關係發生後,履約率較高,借款人為避免被道德攻擊或譴責影響,加之資金成本也在可接受範圍內,一般能夠實現“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結果。但隨著網際網路金融快速發展,特別是網上專業機構為民間借貸搭建的平臺越來越多,P2P網路借貸在近幾年發展的十分繁榮,雖然資金利率仍多與線下民間借貸持平,但資金安全性卻有所降低。傳統民間借貸的道德約束關係有所放鬆,資金也可能向全國各地流出,資金風險相對被拉升,儘管其存在風險高的特點,但受資金逐利特點影響,這種民間借貸關係已經遍佈全國,同樣存在於赤峰地區。
二是審批和監管的民間借貸。
主要為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寄賣行。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6月末,赤峰市已有小額貸款公司75家及3家分支機構,有典當行14家,有寄賣行100多家,這些機構主體多通過在繁華街區設立經營場所,從事民間借貸活動。與傳統的民間借貸相比,上述機構內發生的民間借貸關係手續略顯複雜,但便利性仍高於正規金融機構,此外,其提供資金成本也有所提高,基本應在15%以上,有的交易成本甚至可能高於國家法律保護範圍,與高利貸趨同。但因小微企業當前存在融資難的困境,此類民間借貸規模也十分巨大,監測數據顯示,截至6月末,僅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資金就有47.24億元,達到同期全市貸款餘額的4.64%。與傳統民間借貸相比,此類新興機構從事民間借貸手續更為齊全,要求借款人提供足值有效抵質押物,資金安全性有所提高。但是由於其提供資金成本更高,容易發生違約,影響社會穩定,甚至危及金融安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6月末,小貸公司的不良貸款率達到了11.11%,超過同期正規金融不良貸款率8.64個百分點,資金風險遠高於傳統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機構。
三是無審批從事民間借貸的“第三方金融服務仲介”機構。此類機構近兩年在赤峰市地區遍地開花,遍佈大街小巷。此類機構多為全國連鎖店模式,即開設此類機構只需向其總部繳納一定金額的加盟費即可,無需向當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備案。據不完全統計赤峰市地區此類機構至少在200家以上,其廣告宣傳經營的業務範圍主要是信貸、投資諮詢服務,但具體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其從事民間借貸活動資金來源與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不同,主要通過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閒置資金,再由其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但經調查了解此類機構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對於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更苛刻,抵押率一般控制在較低水準,但由於其資金來源成本高,致使其融出資金利率水準也較高,一般應在20%左右,資金損失風險較高。
社會集資與民間借貸相比,社會集資形式的民間融資隱蔽性和風險水準更高,一般在演變成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案件以前,很難發現其存在方式和規模。但隨著國家依法監管部門對此類集資活動的嚴厲打擊,和對公眾宣傳力度的不斷加大,此類集資活動雖然存在但規模有所降低。一種新型的集資活動需要引起注意,即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業務開展的集資活動。主要為個人或企業將資金存為銀行委託存款通過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將資金融給集資人,此類融資活動交易雙方為個人對個人、個人對企業、企業對企業,且集資金額較高,甚至有單個自然人融出資金金額就達1000萬元以上,而集資金額更高,有的達到數億元。此類集資活動資金成本一般在10%左右,且集資用途可以提前知曉,資金風險與第一類集資相比處於較低水準,但資金收益主要由集資人經營項目獲利為保障,資金同樣面臨一定程度的風險。
加強民間融資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方面,制定和完善民間融資法律政策,規範和指導民間融資行為。
我國民間融資長期以來不能規範有序發展,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其法律地立不明確,缺乏完備、有力的法律政策支援。近兩年,國家在浙江溫州試點民間融資監管,溫州出臺了《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國內其他省市地區也紛紛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制度、辦法,如:如某省級政府出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民間融資機構的意見》,地市級政府印發的《威海市民間融資機構管理辦法》、《泉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暫行規定》均對民間融資規範發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未來,加強民間融資監管重點還需要從國家層面上出臺制度、辦法,並且需要明確監管職責,規避多頭監管造成監管力度被削弱現象及監管盲區問題發生。
另一方面,建立民間融資統計監測體系,及時掌握和監測民間融資實際規模及運作情況。
為使民間融資的法律政策落到實處,政府監管部門應儘快建立民間融資資訊採集機制,定期收集有關數據,重點監測民間融資規模、來源、結構、資金流向、市場利率、信用程度、風險狀況等,以準確把握民間融資的運作情況和發展動向,強化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同時,統計監測數據可供決策部門分析民間融資對宏觀經濟運作的影響,為制定和實施貨幣信貸政策提供依據,引導和優化民間資金投向,降低民間融資的系統性風險,對高危民間借貸行為和風險聚集點及時發出風險提示,推動民間融資健康有序發展。
此外,建立和完善社會徵信制度,構建資金風險預防體系。
社會徵信制度是保障金融體系正常運作的重要措施,是金融機構等資金出借人、經濟業務當事人等選擇交易對象、確定交易條件、防範經營風險的重要依據。當前,我國已經對徵信工作的力度正在不斷加大,國務院在今年6月向全社會公佈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明確了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重點領域和懲戒失信主要措施等。社會信用體系的加快建設無疑對規範民間融資具有重要作用,多角度、全方位懲戒失信、鼓勵誠信,必然會遏制民間融資領域的失信行為,同時能夠有效切斷民間金融風險的傳導途徑。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赤峰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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