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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證監會發佈《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

  • 發佈時間:2015-01-09 18:58:2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新華網消息 9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權是期、現貨連接緊密的衍生産品。《指引》共34條,包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營、做市及資産管理業務參與股票期權的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強化內控管理及計算風控指標等監管要求”三方面內容。

  《試點辦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和投資者的意見建議31條。總體來看,各方普遍認為《試點辦法》對股票期權交易的要點和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與所司業務規則的銜接較好,市場各方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與條款直接相關的意見,除涉及交叉持牌和産品細節的意見外,《試點辦法》對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等個別條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調整;二是涉及整個衍生品市場頂層設計的意見,不屬於《試點辦法》範圍,證監會將在後續工作中持續研究完善;三是與産品方案細節相關的意見,在《指引》和所司業務規則已有明確規定,無需在《試點辦法》中重復規定。

  《指引》在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行業協會、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26條。總體來看,各方認為《指引》有關規定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合理控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風險,保障業務平穩運作。

   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建議明確允許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參與期權做市業務。已在《指引》中明確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經我證監會批准,其子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二是建議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規則或指引文件中,對《指引》中提及的中間介紹業務協議等事項進行細化,明確具體要求,此部分意見已轉交交易所在相關規則中予以明確。除前述兩方面意見外,對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見,《指引》已進行相應修訂;另有部分意見涉及對《指引》內容的理解以及對行業期權業務發展的建議,後續證監會將結合行業培訓和發展規劃,加強培訓和研究。

  證監會將依據發佈實施的《試點辦法》及《指引》,批復交易所、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並督促交易所、結算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認真做好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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