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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説明

  • 發佈時間:2014-12-05 19:06:1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 號)關於“強化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主導地位,壯大主機板,創新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和“建設金融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産品,逐步豐富股票期權品種”的要求,規範股票期權市場秩序,中國證監會起草了《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股票期權是指交易雙方關於未來買賣單只股票或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 ETF)的權利達成的合約,包括個股期權(合約標的為單只股票)和 ETF 期權(合約標的為 ETF)兩類,是國際資本市場成熟的基礎金融衍生産品。在我國證券交易所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有利於提高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為投資者提供更為精細化的風險管理工具和豐富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種和交易工具,強化證券交易所的主導地位。同時,推出股票期權交易試點對推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提升行業競爭力也具有積極意義。

  二、起草原則

  由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對期權業務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範,並且股票期權是資本市場重大創新産品,相關規範需要在審慎試點基礎上逐步完善,因此《辦法》遵循“統一、規範、概括”的起草原則,對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參與股票期權業務的資格和基本業務規範作出規定。對《條例》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不再重復;對具體業務細節,則授權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通過業務規則予以規定。

  三、《辦法》體例結構及主要內容

  在體例結構上,《辦法》參照《條例》的體例,按照“總則——市場主體——業務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 的邏輯作出規定。由於內容較為精簡,僅三十個條文,故未再單設章節,主要內容包括“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與股票期權相關的業務資格”、 “投資者保護”、“股票期權風控措施”及“其他規定”等五個方面。

  ㄒ唬┟魅分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作為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結構

  一是根據《條例》第四條和第八十五條授權,規定證券交易所作為股票期權交易場所,依法組織開展股票期權業務,並要求其應當遵循《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期貨交易的基本原理,構建相應的股票期權交易與風控制度。同時,為與《條例》規定嚴格一致,《辦法》最後規定其他交易場所經我會批准可參照《辦法》規定開展股票期權交易。

  二是根據《條例》第八十三條授權,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股票期權結算機構,辦理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業務。

  ǘ)對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相關業務的資格進行了規定

  《辦法》明確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做市業務和自營業務,但不擴展至其他期貨、期權品種的經紀業務。具有金融期貨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以及與股票期權行權交割相關的有限範圍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包括允許投資者通過期貨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設證券賬戶、允許期貨公司從事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和行權相關的標的證券經紀業務。具體資格要求和業務規範由我會配套指引另行規定。

  ㄈ)高度重視投資者保護

  一是規定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股票期權作為金融衍生品種,交易方式相對複雜,不適合中小投資者參與,境外成熟市場均從資産狀況、知識結構和交易經驗等各方面對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者的資格作出了限定。綜合以上考慮,《辦法》規定股票期權試點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要求證券交易所制定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

  二是明確規定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投資者保護義務,要求期權經營機構審慎判斷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主動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開戶資料,並在期權合約到期前要提醒投資者妥善處理交易持倉;同時投資者也要自主承擔股票期權交易的相關風險,不得通過申報虛假開戶資料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三是建立糾紛處理機制,要求期權經營機構對與投資者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規則和程式、投資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資者權益保障等內容進行公示和説明。

  四是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與投資者約定為其提供“協議行權”服務,以更好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是要求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建立跨市場資訊共用和監測協作機制,提高打擊跨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協同性,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ㄋ模┱攵孕越立股票期權風控措施

  《辦法》既注重促進股票期權市場發展,更注重規範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相關風控制度安排包括:一是明確將跨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行為列為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打擊,《辦法》除禁止通過期權市場操縱期權合約價格以及通過期權市場內幕資訊進行內幕交易外,還明確禁止通過操縱期權合約標的價格的方式操縱期權合約自身價格以及禁止利用合約標的市場的內幕資訊或其他未公開資訊進行期權合約交易。二是對股票期權合約標的提出明確要求,為防止期權市場被爆炒以及合約被操縱,要求交易所上市期權合約時,應選擇抗操縱性強、透明度高、流動性好的標的物。三是允許證券交易所建立做市商制度,為市場提供流動性,提高期權合約定價的合理性,同時對做市商提出了明確的業務規範要求。四是要求證券交易所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規範要求。五是注重發揮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行業協會等市場組織者和自律組織的一線監管職能,要求前述機構切實承擔起維護市場交易結算秩序的職責,建立相應的風控措施,並且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我會並向市場公告。

  此外,鋻於股票期權市場與其他市場相關性高,《辦法》除禁止通過操縱其他市場和利用其他市場內幕資訊及未公開資訊操縱股票期權市場或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外,還明確禁止通過操縱股票期權市場和利用股票期權市場內幕資訊從事其他市場的交易。

  ㄎ澹┢淥內容

  1.關於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由於目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公司”)和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以下簡稱“期保中心”)分別負責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資金業務的監控,基於減少仲介機構多頭報送數據、避免系統重復開發和維護各機構現有職責不變等考慮,《辦法》明確規定投保公司和期保中心作為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分別負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從事期權業務時的保證金監控工作。

  2.關於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責分工:由於我國缺乏開展期權交易的經驗,因此《辦法》對所司在風險管理這一環節的分工做了初步界定,具體職責分工則由所司通過業務規則的形式予以明確。

  3.關於期貨公司從事相關現貨經紀業務時的資金存管:《辦法》按照“期、現隔離”原則要求期貨公司從事與備兌開倉和行權相關的現貨經紀業務時需為投資者單獨開立相關現貨資金賬戶。

  4.關於配套指引:為進一步明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業務的具體規範,我會將根據《辦法》同步出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業務的資格要求、資金存管、風控指標計算及投資行為規範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此外,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從事股票期權業務或者與期權相關現貨經紀業務發生重大風險時,可以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動用相關基金,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從事股票期權業務無需另外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期貨公司從事相關證券現貨經紀業務時也無需另行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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