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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相關指引公開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4-12-05 18:31:4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消息 2014年12月5日,中國證監會就《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4年5月,國務院“新國九條”明確提出“強化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主導地位,壯大主機板,創新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和“建設金融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産品,逐步豐富股票期權品種”。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項重大創新,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新國九條”的重要舉措,對完善證券交易所産品鏈條,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機制,強化證券交易所的市場主導地位,推動我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為推動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交易場所開展股票期權業務,證監會依據《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體例制定了《辦法》。《辦法》共30條,主要規定了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參與股票期權業務的資格、投資者保護、風險控制措施及相關其他規定等五方面內容。《指引》作為《辦法》的配套文件,共32條,主要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具體業務形式及資格條件、風險控制指標計算規則以及有關監管要求進行明確。《辦法》和《指引》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按照《條例》有關規定,《辦法》明確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作為股票期權的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其他交易場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開展股票期權交易的,具體業務規範參照執行。

  第二,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參與股票期權業務的資格。按照《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條例》有關規定,《辦法》明確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和做市業務;同時允許期貨公司從事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和行權交割相關的有限範圍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

  第三,高度重視投資者保護。《辦法》規定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投資者保護義務,並建立糾紛處理機制;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與投資者約定為其提供“協議行權”服務,以更好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四,針對性建立股票期權風控措施。《辦法》既注重促進股票期權市場發展,也注重規範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明確將跨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行為列為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打擊;對股票期權合約標的提出明確要求,以防止期權市場被爆炒以及合約被操縱;注重發揮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行業協會等市場組織者和自律組織的一線監管職能,要求前述機構切實承擔起維護市場交易結算秩序的職責,建立相應的風控措施,並且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我會並向市場公告。

  第五,其他規定。《辦法》還對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責分工、期貨公司從事相關現貨經紀業務時的資金存管模式等做出規定。

  第六,期權相關業務資格條件。經紀業務方面,《指引》要求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試點的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應當符合業務制度、從業人員、營業場所、技術系統、相關業務經驗等方面的要求或條件。自營業務方面,《指引》要求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應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做市業務方面,《指引》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試點,應依法經我會批准,並滿足相關條件。資産管理業務方面,《指引》主要要求除經中國證監會註冊的特殊基金品種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基金合同中應明確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等事項。

  歡迎社會各界對《辦法》、《指引》提出具體的意見和建議。中國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指引》進行修改完善後儘快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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