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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新《環保法》 “按日計罰”罰到違法企業心疼

  • 發佈時間:2015-01-09 08:18:14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啟動實施。為讓新規能得以實施,環保部昨天正式發佈四道部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辦法》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對如何執法作了詳細的説明和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胡靜表示:“《環保法》是基本法,不可能非常具體。如果沒有配套的話,它就是一隻‘紙老虎’。環保人員執法時,需要這些實施細則,這些細則就是讓這個‘紙老虎’長出牙齒,活起來。”

  胡靜表示,按日計罰是非常搶眼的規定,關於“按日連續處罰”,此前在重慶、深圳均有過探索和嘗試。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鋼介紹,按日計罰的實施效果,重慶做過統計,重慶市在實施按日計罰前,其企業違法行為自我糾正率不到20%,實施了按日計罰後,企業自我糾正的比例逐年攀升,到目前已經達到90%左右。姬鋼説,以往環境保護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按日計罰提高了違法成本,此外還有停産限産手段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

  按日計罰使“罰無上限”

  ■焦點一

  【規定】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

  (五)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解讀】按日連續計罰打破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的限制,使“罰無上限”,對違法排污企業來説,啟動按日計罰要滿足3個條件:企業要有違法排污行為;按照水、大氣等專門環保法律的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啟動按日計罰。

  例如,環保部門1月1日去查違法排污企業,發現有違法排污行為,決定給予罰款處罰,出具責令改正的決定書,要求立即停止排污行為。1月1日,責令改正停止排污的決定書送達生效,從1月2日開始起算的30天之內,環保部門可以在其中任何時間前去督查,查看企業是否停止排污。假定10日到企業去督查,但看到企業還在違法排污,認定其拒不改正,這時候按日計罰開始啟動,從2日到10日的這9天裏,每天罰款。這個處罰過程是可以滾動計算下去的,比如10日環保部門還可以繼續下達責令改正停止排污的決定書,如果還不停止,可以從11日再開始計算。

  ■焦點二

  治污可查封

  【規定】新法規明確6種情況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這些行為包括: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

  【解讀】新環保法實施前,法律未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污染企業的權力,因而在以往執法過程中,對肆意污染、破壞環境並拒不配合執法等違法行為不能採取強制措施,客觀上放縱了違法行為。現在,長期飽受執法手段“偏軟”困擾的基層執法人員可以硬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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