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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違法行為處罰不設上限

  • 發佈時間:2014-10-25 08:33:42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張鳴岐)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為對環境違法行為打出一套有力的“組合拳”,配套文件將於年內印發。昨日從市環保局獲悉,為進一步做好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環保部擬訂了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産停産和資訊公開等4個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按日處罰違法成本由低轉高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以前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全新的制度。這次公佈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共5章17條,主要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式、計罰期限、處罰金額和處罰次數,意味著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設上限。且排污者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包括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久試不驗、規避監管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為。

  企業未停産 環保部門可予以查封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第六十八條對違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問責條款。《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共4章23條,對查封扣押的具體對象、適用條件、實施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有很多項,其中有遇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産、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等。也就是説,一旦重污染天氣緊急預案啟動,有企業未按要求停産,環保部門可予以查封。

  企業超標 可循序漸進處罰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了環保部門可以對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採取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和停業關閉措施。《環境保護限制生産、停産整治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共4章18條,主要規定了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和停業關閉的適用情形,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實施整改、解除、後督察等實施程式進行了規範要求。

  資訊公開 切實保障公眾參與權利

  新環保法為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設專章,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是強制資訊公開的主體。《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重點解決了資訊公開範圍、內容、方式、監督等四個問題,對資訊公開主體和範圍、公開方式、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強制公開、法律責任、獎勵等作出了明確要求,並進一步細化了“強制公開主體”,明確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被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7種情況。

  據了解,這次,市環保局為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保證配套文件制定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對4個配套文件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市民有修改意見,可于10月26日前,將修改意見通過電子郵件反饋市環保局電子郵箱tjhbfzc@163.com,或者撥打87671549和 87671560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法制處的電話進行聯繫。具體的文件資料可登陸天津市環保局的網站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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