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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環保設置“高壓線”

  • 發佈時間:2015-01-04 05:34:5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擬取消現行法律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規定。

  大氣污染“罰款不封頂”,自然會大大增加相關單位的違法成本,能夠督促企事業單位牢記社會責任,將破壞生態環境視為一條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壓線”。同時,這也為各級政府及監管部門更好地開展環保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可以説,這一修訂很有針對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大氣污染防治法也是如此。一是當前環保執法方面,職能交叉、“九龍治水”的現象仍比較嚴重。二是公眾參與環保訴訟的熱情並不高。有媒體報道,我國目前77個“環保法庭”面臨著無案可辦、門庭冷落的尷尬。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再嚴厲的經濟處罰也僅僅只是停留在“錢”上面。而為了防止一些企業抱著“大不了出錢了事”的心理而無視環境保護,有必要著力追究責任人的司法責任。雖然我國刑法設立了“污染環境罪”,但多年來這一罪名鮮有司法實踐。筆者認為,不論是“環保罰款不封頂”還是“污染環境罪”,都需落實到位。只有各項制度形成合力,制度的善意才能更好地發揮,才能達到維護正義和保護環境的雙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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