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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突發汽車“限購令”:機動車限購限行應依法實施

  • 發佈時間:2014-12-31 07:4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是題中要義。政府必須恪守法治理念,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活動,不越權、不枉法

  12月29日下午,深圳市政府突然宣佈當日18時開始實施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多部門組成的“執法隊”旋即封鎖了部分4S店,禁止汽車交易。此前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初審,草案擬規範地方政府對機動車的限行行為,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措施,而不再是以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來實施(應急措施除外)。兩事相聯,引人深思。

  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近些年我國機動車數量增勢迅猛。為緩解交通壓力、治理大氣污染,有的城市採取了機動車限購、限行等措施。這種用行政化限購、限行手段治堵治污,確實比市場化調節見效快,但其法律依據卻存疑,甚至有違反程式正義之嫌。

  交通狀況和大氣品質,關乎群眾順利出行和身體健康,相關問題也是進入工業化時代後很多國家面臨的現實難題。在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方面,直接限制、禁止使用的措施,並未受到一些發達國家的青睞,他們主要是通過建設發達的公共交通體系、合理規劃道路等交通設施系統、通過市場化手段引導等間接方式,來疏導引導公眾自願減少使用機動車。特別是在機動車污染排放方面,污染的根源是燃料環保標準不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對其最長效的污染治理方式是,應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燃料環保性。為此,許多國家大力推廣環保車,不斷提高燃油品質標準。這些思路值得我國一些城市借鑒。

  從限購、限行的程式正義方面來看,當前我國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是題中要義。政府必須恪守法治理念,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活動,不越權、不枉法。使用機動車看似只是日常瑣事,實則是公民法律權利的具體體現,使用機動車出行是公民的正當權利。從這個角度説,限購、限制只應在有限的條件下、有限的範圍內和一定的時間裏使用,不能成為常態化甚至永久性的污染治理措施。即便根據實際需要,確實要使用這些限制性舉措,也應該符合法律程式,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對地方政府對機動車的限行行為作出規範,確有必要。

  筆者認為,為防止某些地方不規範地使用限購、限行舉措,必須通過科學的技術標準,嚴格設定政府使用限行措施的具體條件。如,明確規定大氣污染物含量指標、機動車對空氣污染的危害影響率等,避免地方政府以“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為由任意限行。同時,還應對限購、限行的時間長度作出明確,特別是限行時間最多不能超過空氣品質限期達標的期限。

  還應注意到,限購、限行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有必要建立公眾參與機制,監督政府依法行使相關權力。除了所依據的空氣品質數據、機動車污染的危害程度等技術指標資訊要公開,還應定期公開限購限行效果評估數據等,以便公眾監督相關措施的必要性。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 高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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