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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中小投資者維權難

  • 發佈時間:2014-12-20 05:54:2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嚴懲市場違法失信行為,解決中小投資者民事維權難問題,證監會12月19日就《中國證監會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開闢了行政監管直接為投資者提供有效救濟的新渠道。

  “行政和解是一項立足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執法制度創新。”在19日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説,按照行政和解制度安排,對於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違法違規案件,監管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與程式,與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使其主動交出不當所得甚至付出更高代價,直接用於補償投資者。

  記者了解到,本次行政和解在制度設計上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首先,在合理確立行政和解金補償機制方面,實施辦法盡可能強化行政和解制度的補償功能,要求監管機構在依法合規,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投資者損失,行政相對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獲收益等因素,合理確定行政相對人交納行政和解金的額度。同時為確保行政和解金補償的公平、公正,實施辦法將行政和解金交由監管機構以外的獨立第三方實行專戶管理,專門用於補償投資者損失。

  此外,實施辦法還嚴格限定了適用行政和解案件的範圍。實施辦法明確行政和解作為補充性執法方式的定位,對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一律不得適用行政和解。採用行政和解的案件必須是當事人能夠交納行政和解金,投資者受損利益能夠得到及時、便捷補償的案件。

  據了解,行政和解執法方式在境外很多國家和地區普遍採用,一些國家採用行政和解執法的案件比例高達80%到90%,然而在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沒有先例,缺乏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試點工作可以為將來在立法中正式確立行政和解制度積累實踐經驗。”張曉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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