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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違法案件可行政和解

  • 發佈時間:2014-12-20 05:29:20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實習記者 董禹含)證監會將首次在證券期貨領域先行開展行政和解試點。昨日,證監會公佈《中國證監會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所謂行政和解,即是對於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違法違規案件,監管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與程式,與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使其主動交出不當所得甚至付出更高代價,直接用於補償投資者。

  《實施辦法》規定,只有行政相對人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欺詐客戶等違法行為,才可以適用行政和解程式。行政和解是補充性執法方式,對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一律不得適用行政和解。採用行政和解的案件必須是當事人能夠交納行政和解金,投資者受損利益能夠得到及時、便捷補償的案件。

  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式分為申請、受理、行政和解協議的協商、行政和解協議的簽訂與執行等幾個環節。行政相對人自收到證監會送達的案件調查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後,至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和解申請。監管機構受理和解申請後,不得中止案件調查,堅決防止“以和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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