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詳解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式
- 發佈時間:2014-12-19 16:44:52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王文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9日表示,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式為,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到正式做出行政處罰書之前,可啟動行政和解;證監會不得主動提出行政和解建議,受理後到證監會和行政相對人大成行政和解之前,行政調查不中止,當調查發現新的證據不符合行政和解就可以終止行政和解案件。
溝通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簽訂行政和解協議,證監會監督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履行完全履行後終止調查案件審理的決定。如不履行則協議無效,行政和解金依法補償投資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