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將確立行政和解金補償機制 最大限度彌補投資者損失
- 發佈時間:2014-12-19 17:0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19日電 據證監會微網志19日消息,近日,國務院正式批准在證券期貨執法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工作。為了具體實施行政和解制度,中國證監會專門研究制定了《中國證監會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將合理確立行政和解金補償機制,最大限度彌補投資者損失。
行政和解是一項立足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執法制度創新。對於給投資者造成經擠損失的違法違規案件,監管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與程式,與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使其主動交出不當所得甚至付出更高代價,直接用於補償投資者。行政和解的核心價值在於,通過行政執法程式的專門制度安排,使投資者獲得比通過民事賠償程式更為及時、便捷、直接的經濟補償。同時,讓違法者付出必要的經濟代價和成本,懲罰和制裁違法者,從而實現行政執法維護市場秩序的整體目標。
有效查處和懲治各類市場違法失信行為,並及時彌補投資者因違法違規行為所受的經濟損失,是資本市場監管執法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近年來,中國證監會著力改進執法體制、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辦了“黃光裕案”、“綠大地案”、“萬福生科案”等一批大案要案,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但是,由於行政執法無法解決投資者最為關心的賠償問題,而民事訴訟實踐中投資者往往面臨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效果並不理想,進而影響到監管執法的整體效果,市場一直呼籲能夠有效解決這問題。
從成熟市場的實踐來看,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境外很多國家和地區大量採用行政和解執法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些國家採用行政和解執法的案件比例高達80%-90%。行政和解作為種兼顧對違法違規者經濟制裁和對利益受損投資者經濟補償的補充性執法方式,其所體現的協商行政、效率行政等價值理念符合現代行政法治的基本價值取向和現代行政執法改革的方向。正因如此,2013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明確提出“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希望通過行政和解這執法創新,在提高執法效率的同時,開闢行政監管直接為投資者提供有效救濟的新渠道,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證監會經認真研究,擬定了相關工作方案,正式報請國務院批准同意在證券期貸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工作。為了落實試點工作要求,證監會在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的指導下,起草制定了《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對行政和解的適用範圍和條件,行政和解協議的協商、執行和監督,行政和解金的確定、管理和使用等作了具體規定,歸納來説,行政和解的制度設計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方面,合理確立行政和解金補償機制,最大限度彌補投資者損失。一是盡可能強化行政和解制度的補償功能,要求監管機構在依法合規,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投資者損失,行政相對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獲收益等因素,合理確定行政相對人交納行政和解金的額度。二是確保行政和解金補償的公平、公正,將行政和解金交由監管機構以外的獨立第三方實行專戶管理,專門用於補償投資者損失。三是建立高效、便捷的補償機制,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專業優勢,簡化申請程式,縮短申請時間,最大限度提高投資者獲得補償的效率。
另一方面,嚴格限定適用行政和解案件的範圍,建立全面的權力約束機制。一是明確行政和解作為補充性執法方式的定位,對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一律不得適用行政和解。採用行政和解的案件必須是當事人能夠交納行政和解金,投資者受損利益能夠得到及時、便捷補償的案件。二是強化監管機構調查職責,監管機構受理和解申請後,不得中止案件調查,堅決防止“以和代查”,始終保持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執法壓力。三是建立嚴格的實施程式,既要求證監會內部和解實施部門與案件調查、處罰部門相互獨立,互相制街,又對行政和解程式中涉及的申請、受理、協商、簽訂行政和解協議、行政和解協議監督執行等各個環節作了明確、具體、嚴密的規範。
行政和解是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工作舉措,也是我國行政執法的重要制度創新,實踐中沒有先例,缺乏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按照黨的十八居四中全會關於先行先試的改革,要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授權的精神,經過國務院正式批准,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期貨領域先行開展行政和解試點。開展行政和解試點工作需要借助全社會的力量和智慧,群策群力,其同把這項改革試點工作做好。同時,試點工作也可以為將來在立法中正式確立行政和解制度積累實踐經驗。為此,證監會誠懇希望社會各界對《實施辦挂》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證監會將根據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後發佈施行,本著務實審慎、穩健週密、逐步推進、不斷完善的原則開展好行政和解試點工作。(中新網證券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