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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農村産權制度促進農民收入增長

  • 發佈時間:2014-12-20 03:31:4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世紀80年代初期,隨著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農民純收入快速增長的主要來源是家庭經營收入。進入80年代中後期,體制變革對農業影響逐漸減弱,家庭經營收入在農民純收入中佔比持續降低,工資性收入逐漸成為農民收入增長的主要源泉,這主要得益於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國家對勞動權利保護程度的提高。

  農民財産性收入與農村産權制度具有直接聯繫。在改革開放後,農戶已基本上擁有除土地、房屋之外其他家庭財産的完整産權。八十年代中後期,農戶家庭逐漸擁有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轉讓權受到限制,不能取得租金、利息等收入。進入新世紀後,國家鼓勵土地流轉,農戶可獲得流轉土地的租金收入或以土地入股的分紅收入。在農村宅基地方面,農戶只擁有使用權,轉讓權、獲利權仍受到嚴格限制。儘管部分地區試點農村宅基地在本村集體內部流轉,實際上對農戶財産性收入的貢獻微乎其微。實踐中,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是增加農戶財産性收入的重要途徑。

  目前,農村産權仍未完全得到清晰、有效的界定,下一階段促進農民增收應該優先做好農村産權制度安排。一是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政策。保持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穩定農民承包預期,有利於土地流轉交易,保護和發展農業生産力。二是法理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儘快修改《土地法》、《擔保法》等法律,出臺相關管理辦法、指導意見,從法理上清除障礙。三是停止宅基地無償分配,允許農民自住房屋在更大範圍抵押轉讓。改宅基地無償分配為有償轉讓,使農民房屋財産價值得以體現,開展房屋在更大範圍內轉讓試點。四是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保護和實現好農民的財産權益。紮實推進農村集體資産資源的股份股權化改革,建立和完善農村産權交易市場,允許農民帶著土地等財産權利進城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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