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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事:馬樂基金“老鼠倉”案為何引檢察機關層層抗訴?

  • 發佈時間:2014-12-11 22:58:0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深圳12月11日新媒體專電(“中國網事”記者趙瑞希)成交10.5億、非法獲利1883萬的基金“老鼠倉”操盤手馬樂一審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這一“輕判”結果引發了檢察機關的層層抗訴。在首次抗訴被駁回之後,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經討論後認為,該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專家認為,這一案件引發層層抗訴,核心爭議是量刑標準之爭,凸顯了我國相關法律在懲治金融犯罪方面存在爭議,亟需細化。該案的進一步走向,將對類似案件産生重要的示例作用。

  馬樂“老鼠倉”案“判三緩五”遭質疑 檢方層層抗訴直至最高法

  在對馬樂“老鼠倉”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做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84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88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馬樂在擔任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期間,利用未公開資訊,操作其控制的三個股票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萬元。

  雖然這一事實得到法院認定,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馬樂“有自首和主動退贓情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對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為由,做出了“判三緩五”的一審判決決定。

  然而,公訴方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于4月4日對該判決提出抗訴,並獲得廣東省檢察院支援。但經2014年9月22日公開審理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0月20日再次以刑法對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為由,做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然而,爭議並未就此結束,檢方抗訴之路仍在繼續。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認為該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爭議焦點: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是否適用“情節特別嚴重”?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量刑標準。但正是這一標準,成為此次檢方和法院的爭議焦點。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而對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則是參照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量刑。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而此次爭議的焦點就在於檢方和法院對“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這句話有不同的理解。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有兩個量刑檔次,一個是情節嚴重,一個是情節特別嚴重,而且相關的司法解釋也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作出了規定,包括起刑點、非法所得等有一系列的明確規定。雖然目前沒有發佈關於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司法解釋,但是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很明確,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就是依照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量刑標準來處罰。因此,馬樂的行為應當在“情節特別嚴重”所對應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這個量刑幅度內量刑。

  但廣東省最高人民法院對馬樂“老鼠倉”一案的刑事裁決書中寫到: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並未對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規定有“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僅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而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並以此為由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對“老鼠倉”量刑亟需明確標準,提高懲罰力度

  自2011年長城基金久富證券投資基金經理韓剛成為“老鼠倉”獲刑第一人以來,幾年來陸續有“老鼠倉”被查,但入刑時間均未超過4年。

  韓剛非法獲利30.3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年;光大保德信基金經理許春茂非法獲利209萬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交銀施羅德基金經理李旭利非法獲利1071萬元,被判有期徒刑4年;交銀施羅德基金經理鄭拓非法獲利1242萬餘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匯添富基金經理蘇競非法獲利3652萬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馬樂非法獲利1883萬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然而,與以往不同,此次檢方拒絕接受“老鼠倉”量刑過輕現實,層層抗訴直至最高法院,不論結果如何,都將對嚴懲“老鼠倉”産生重大影響。網友“律師鄧海峰”説:“(此案)在法律適用上讓高法高檢定奪,更具有指導意義。”

  不少普通投資者向記者表示,“老鼠倉”的非法獲利都是普通中小股民的“血汗錢”,但僅因為主動退贓就可判緩刑,有“花錢贖身”嫌疑。如果舍得花錢,就能免除牢獄之災,將會進一步縱容金融犯罪。網民“不惑而立知天命”説:“法院如此判法,會鼓勵更多人鋌而走險——反正犯罪成本很低,不如搏一把。”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律師厲健認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存在重大爭議,突出反映了“老鼠倉”犯罪相關立法滯後、司法懲戒“撓癢癢”的現狀。”厲健呼籲:“儘快修訂《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進一步明確‘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幅度,同時,儘快出臺利用非公開資訊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讓違法者‘牢底坐穿、傾家蕩産’,否則,‘老鼠倉’會愈演愈烈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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