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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老鼠倉”案生變 最高檢就馬樂案提出抗訴

  • 發佈時間:2014-12-10 08:4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我國最大“老鼠倉”案——博時原基金經理馬樂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案再生變數。昨天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案提出抗訴。

  這已經不是馬樂案第一次被提出抗訴。今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餘元予以追繳。之後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廣東省高級法院10月終審裁定駁回抗訴。但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昨天記者從最高檢了解到,馬樂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獲刑。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馬樂案的情況應屬“情節特別嚴重”。

  而根據第一款“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因此最高檢認為廣東省高院對馬樂的終審裁定量刑過輕。

  出生於1982年的馬樂,在擔任博時精選股票基金經理期間,操控3個股票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于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883萬元。由於交易金額巨大,馬樂被稱為目前國內公開審判的最大“碩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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