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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推出正當其時

  • 發佈時間:2014-12-03 22:29:35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安國俊  責任編輯:羅伯特

  歷經21年的長跑,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終於取得突破性進展。

  在經濟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存款保險制度顯然已成為一國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方面有重要作用。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民營銀行、村鎮銀行等金融創新的日益深化,適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為保護存款人利益、防範金融風險奠定堅固的制度保障,而且可以有效完善金融監管機制,推進利率市場化等金融改革服務實體經濟的進程。

  目前,我國金融改革特別是銀行業改革不斷深化,尤其是次貸危機發生後,國家加大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産的處置力度,對於風險較大的金融機構依法強制關閉,基本化解了金融體系的風險,金融體系總體得到平穩運作。同時,逐步規範了金融相關法律,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穩定運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借鑒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經驗,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要妥善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管理職能。存款保險機構的作用能否充分發揮,風險處置職能是關鍵因素。通過對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督,在降低其經營風險的同時,還可以起到協助央行和銀監會對金融活動加強監管的作用。存款保險機構以最小化成本和最低風險為目標,並存在一種激勵機制和動力機制,有效地了解和控制投保機構的風險情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冒險行為進行約束,最大限度降低存款保險機構的處置成本,從而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問題——保險費率的確定。大多數國家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制定統一的保險費率,從某種程度上來説,這實際上等於當危機發生時,讓穩健的銀行出資救助脆弱的銀行。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不斷發展,為體現公平性的原則,防止和疏導金融體系的風險,越來越多的國家採用差別保險費率,並根據金融體系實際運作情況對存款保險費率進行調整。實行差別費率,有必要先對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對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外部環境、經營管理狀況、資産品質、籌資能力、清償能力、發展前景以及潛在的風險進行客觀準確的評價,建立適合自己國情的一套信用評價體系。

  從國際經驗來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定位和風險管理機制至關重要,並有利於相關監管機構建立協調機制。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推進,需要及時制定相關法律和法規,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原則、目標定位、運作機制進行明確規定。另外,也要明確規定對於問題銀行的處置措施、賠付比例,實行有序的市場化退出機制和採取靈活的專業化處置手段,降低金融風險處置成本,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

  完善金融機構的資訊披露制度。央行、銀監會等相關監管部門要對資訊披露的範圍進行明確規定,包括銀行資産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以及銀行經營中兼併、收購等重大事件,並要確保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時效性和完整性,為資訊披露提供制度保障。建立金融企業的資信評級制度和資訊披露制度,不僅可為金融機構在市場上融資定價奠定基礎,而且也有助於推動利率市場化的進程。

  建立相應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涉及央行、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地方政府存款人的利益和職責,牽一髮而動全身,存款保險機構的良好運作跟這些機構部門的分工協調密切相關。因此,構建與存款保險制度營運相配套的金融協調機制迫在眉睫。

  (摘編自12月2日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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