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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取消強迫賣淫等9個適用死刑罪名

  • 發佈時間:2014-10-28 06:46: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天初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對9種罪名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死刑的9種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戰略部署後,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制定和修改的首批重要法律之一。京華時報記者孫乾孫思婭

  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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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罪名有望取消死刑若通過涉死刑罪名降至46個

  【變化】提請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對9種罪名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即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解讀】目前我國有55種罪名可以被判處死刑,此次擬取消死刑的9種罪名,佔涉死刑罪名總數的16.3%。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指出,其中5种經濟犯罪,即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兩種社會管理秩序種類,即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以及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據了解,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後,中國先後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种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使中國的死刑罪名減至55種。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獲得通過,中國的涉死刑罪名將降至46個。

  趙秉志表示,雖然中國現行刑法總則第48條第1款將死刑適用的罪種限定為“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有利於限制死刑適用的罪種範圍;但是從刑法分則設置的死刑罪名來看,其對死刑罪種的規定並未與總則的限制要求完全對應,存在一定程度的泛化傾向。

  趙秉志指出,我國刑法原有68種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13種非暴力經濟性犯罪,目前還存在55種死刑罪名,這其中有30多種是非暴力經濟性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研討過程中,有4種罪名是和被削減掉的13種罪名危害程度最接近的,當時國家立法機關就重點考慮過廢止其死刑的問題,但因種種原因沒有來得及深入討論,就留下了。這4種罪名是: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運輸毒品罪和偽造貨幣罪,這也是現階段應該最快削減死刑的。

  趙秉志表示,此次草案提出的削減死刑罪名涵蓋了這4種罪名中的3種,其中社會危害性大的運輸毒品罪未包含其中。趙秉志指出,其中的原因是,這些非暴力的犯罪並沒有達到性質極其嚴重的程度。

  變化

  2

  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或執行死刑

  【變化】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上述規定修改為:對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原來的罪已被判死緩,如果執行期間又犯了很輕的罪,比如脫逃罪、盜竊罪、侮辱罪、誹謗罪等,就對罪犯執行死刑,實際上是降低了死刑執行的門檻。“是兩項都不該死的罪卻被執行死刑。”

  對於草案提出的此項修改,由“故意犯罪,查證屬實”變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阮齊林讚揚其遵循了嚴格控制死刑的理念。他説,在死緩執行期間,抗拒改造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的才被判處死刑,這體現了對執行死刑的審慎態度,抬高了執行死刑的門檻。

  “這樣的修改,體現了立法者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不懈探索的勇氣和精神,也確保了中國法制能夠走在正確的軌道上。”阮齊林説。

  追問

  為何削減這9個死刑罪名?

  懲罰和惡性應該成正比

  據專家和法官介紹,近年來,我國執行死刑的人數總體越來越少。現有55個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適用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等少數罪名上。此次擬削減的9項死刑罪名,近年來在司法審判中已經很少用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説:“司法實踐中,這9個死刑罪名幾乎沒有適用或者極少適用,削減起來相對容易。”

  “這次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屬於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對於這類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勢所趨。”黃京平説。

  近年來,一些地區的非法集資案件集中爆發,其中,浙江吳英集資詐騙案最為典型。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被告人吳英死刑,此後到2012年5月,在對吳英案的二審中將判決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當庭對吳英作出減刑裁定,決定將對吳英的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案件一度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經濟類犯罪不能與暴力犯罪相提並論。“懲罰和惡性應該成正比,惡性越高懲罰越重,這是人類文明最重要的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説,“並非罪行設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預防犯罪,而是應做到罪刑相當。”

  為何取消強迫賣淫罪死刑?

  暴力強迫賣淫致死傷適用他罪

  趙秉志指出,強迫賣淫罪根據其危害性質和危害程度尚不是最嚴重的,也決定廢止其死刑,這是值得肯定的一個新進展,即國家立法機關在著重廢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時也開始了逐步廢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步伐,這無疑會加快我國死刑廢止的進程。

  在阮齊林看來,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幾個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屬於非暴力性經濟犯罪,而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則屬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這兩類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強迫賣淫過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傷的,可以採取法律適用上的應變,以強姦罪論處。

  近年來,因組織強迫賣淫被判刑的案件屢見不鮮。其中,湖南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唐慧女兒案”的判決為人熟知。在一審、二審判決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因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罪被判死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準對二人的死刑。湖南省高院最終認為原判量刑不當,遂作出對二人減刑為無期徒刑的決定。

  取消後會否造成負面影響

  情節特別惡劣可依法判更重刑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介紹説,實踐表明,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反應正面。

  據介紹,目前世界上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有90多個。從實際情況來看,國外廢除死刑的國家並沒有因此而導致犯罪率上升。

  李適時介紹,這次雖然擬取消9個罪名的死刑,但這些犯罪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後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

  減少死刑,並不意味著對犯罪的縱容。法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緩執行期間,如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適時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後,如出現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並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規定的,還可以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九項罪名現行刑罰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刑罰: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貨幣罪

  刑罰:偽造貨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集資詐騙罪

  刑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刑罰: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強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賣淫的;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強姦後迫使賣淫的;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刑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戰時造謠惑眾罪

  刑罰: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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