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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9個死刑罪名:擴大猥褻罪定義 對象不再限定為女性

  • 發佈時間:2014-10-28 06:48:00  來源:中國江蘇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取消9個死刑罪名:擴大猥褻罪定義 對象不再限定為女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自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來,17年內,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對其進行了九次較大修改。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本次刑法修改秉持進一步強化人權保障、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保護的原則,對猥褻兒童、虐待兒童、老人等犯罪的規定作出了完善。

  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

  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後,中國先後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使中國的死刑罪名減至55個。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獲得通過,中國的死刑罪名將降至46個。

  擴大猥褻罪定義:對象不再限定為女性

  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條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改,將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男性也將被認可為猥褻罪的對象,可以適用此條款進行保護。此外,條文還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擴大了受案範圍。

  收買被拐賣者均將構成犯罪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未阻礙婦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買兒童、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實踐中常常造成“拐賣犯罪,收買無罪”的情形,學界對此條一直廣有爭議。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條對此條文作了修改,規定前述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一律作出犯罪評價。

  加大懲處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力度

  草案增加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犯罪。

  加大對行賄人員的懲處力度

  草案擬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於處罰”的規定,修改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隨著這一年多來“八項規定”的深入落實,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約束公職人員人情交往應酬的制度,必然提上議事日程。有專家建議,進一步加大對行賄人的打擊力度,“行賄人因為行賄所造成的非法資産、財産的增加應該有追償的制度設計。”

  此前,還有專家建議,刑法中增設“收受禮金罪”,這樣鑽空子的貪腐官員就不能再逍遙法外,即將制度的籠子編得更密實了。只要國家公職人員收受了他人一定數額的禮金,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都將面臨法律的懲處。

  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

  草案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做出修改,擬刪去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的五千、五萬、十萬等具體數額標準,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有消息稱,此次刑法“大修”將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制度規定,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

  輿論普遍認為,草案還從立法層面進一步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是我國反腐從“治標”向“治本”轉變的另一個重要信號,制度反腐無疑會走得更加長遠。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則表示,從國際慣例來看,刑法對腐敗的打擊是高級形態,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對腐敗情節的認定,包括量刑的考量,包括對官員鉅額不明財産的處置,總的原則是讓貪腐的成本越來越高。

  原標題:取消9個死刑罪名:擴大猥褻罪定義對象不再限定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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