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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新材早年內幕交易細節曝光 牽線人看合同買股

  • 發佈時間:2014-10-23 09:01:1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0月22日,證監會一紙政處罰書曝光了新大新材早年項目的中間人利用內幕資訊買賣股票的案件。值得一提的是,梳理近期內幕交易案,證監會對內幕交易的處罰力度和廣度均有所提升。

  據披露,2011年12月9日至14日,新大新材時任董事長宋某某、總經理郝某某、河南威斯特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峰等人前往日本參加半導體展會考察,並與日本株式會社TKX公司(下稱“TKX公司”)進行接洽。雙方就光伏行業的發展現狀、光伏切割材料的發展趨勢及樹脂金剛線的技術性問題等進行了交流。之後,從2012年4月4日至7月1日雙方一直在關於合作切割樹脂金剛線項目上通過郵件等方式進行溝通與談判。

  而劉峰是整個項目的牽線人。據披露,2012年4月4日、5月8日、5月11日、5月25日,劉峰分別與新大新材相關人員就與TKX公司合作切割樹脂金剛線項目進行郵件溝通。2012年6月29日10點40分,TKX公司有關人員發送標題為“關於合同”的郵件給新大新材時任副總經理閆某,同時抄送劉峰。

  從程式上來看,2012年7月6日,新大新材召開董事會,審議新建切割樹脂金剛線項目的議案,7月13日,新大新材公告擬投資4.6億元新建年産360萬千米切割樹脂金剛線項目,其中27億日元(約人民幣2.1億元)用於從TKX公司購買項目相關的技術和設備。

  但恰在2012年7月2日,也就是上述合作項目公告前夕,劉峰開始買入股票。據證監會查實,劉峰利用“謝某”賬戶,通過他人操作,于2012年7月2日至11日買入“新大新材”89.46萬股。2012年12月25日,該賬戶中“新大新材”股票被全部賣出。扣除相關交易費用,“謝某”賬戶2012年7月2日至11日買入的“新大新材”賣出後盈利37.93萬元。

  證監會指出,劉峰作為中間人負責與合作雙方進行聯繫溝通,多次轉發合作雙方郵件,最終促成了雙方的合作。劉峰作為事件的主要參與者,知悉相關資訊後,其在該資訊公開前買賣“新大新材”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的規定。

  基於此,證監會認定,劉峰構成《證券法》第202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決定沒收劉峰違法所得37.93萬元,並處以75.86萬元罰款。

  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今年以來,證監會對內幕交易處罰的力度和廣度均有所提升,披露的違法人員從公眾熟悉的公司人士,證券、基金從業人員等擴充至個人投資顧問、保險從業人員,甚至交易所有關人士。如2014年10月證監會披露,原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監管人員在知悉內幕資訊後,通過微信發送給朋友,由此構成違法行為,證監會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記者 王炯業 編輯 衡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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