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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變味”的中間業務收入

  • 發佈時間:2014-10-17 19:32:14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際上銀行業較大部分收入來自於中間業務收入,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為了儘快與國際接軌,或完成上級經營轉型考核任務,採用以貸收費、浮利分費、息轉費、推遲或提前確認收入等各種手段增加中間業務收入,造成中間業務收入核算的極度混亂,會計資訊嚴重失真。

  一是直接將融資性利息收入轉為手續費收入。商業銀行在開展海外同業代付、同業代付等新型創新融資業務過程中,將從融資人處收取的利息和支付給代付行的利息在往來中核算、收支差額直接計入中間業務收入,虛增中間業務收入。在經辦信用卡業務時,將持卡客戶進行刷卡消費、按透支金額和時間計算的資金使用權收入計入中間業務收入核算,虛增中間業務收入。

  二是在委託理財資金投資信託計劃或信貸産品過程中,向融資單位私自收取費用。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産品説明書投資標的沒有明確到具體單位。在辦理具體理財資金投資委託貸款、債權類信託計劃時,又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在相關合同協議外與融資方單獨簽訂協議,收取融資費用,增加中間業務收入。

  三是收費協議要素不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變相以貸收費。銀行與客戶簽訂的部分投融資顧問、高端財務顧問業務服務協議沒有協議簽訂具體時間,未規定提供服務的期限,提供的服務方案缺乏針對性,內容標準化、格式化,亦未提供後續服務。銀行提供的服務以電話諮詢以及到府諮詢為主,沒有建立服務標準和服務體系,服務內容不能充分體現收費價值,實際上均為以貸款或融資為條件所收取的附加費用。

  四是根據年度任務完成情況,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銀行根據當年實際情況,與需要完成年度經營指標進行對比,將各項顧問等中間業務用來調劑平衡,採用彈性的中間業務合同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

  (大連專員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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