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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應真正“獨立”起來

  • 發佈時間:2014-09-24 05:31:2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正式發佈,這是自2001年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正式確立後,首份有關獨立董事的規範性文件。該文件對規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行為,促進有效履職,進一步發揮獨立董事群體的作用,具有明顯的積極意義。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並非是一份規範性文件所能完成的。從目前種種現狀看,要達到這個目標需要有一段較長的過程。據滬深交易所的資訊,在近三年的數萬次投票中,7000余名上市公司的獨董僅有47次提出了反對意見,94次棄權。如此而言,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無異於虛設。但事實上,設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初衷,是被市場各方寄予厚望的監督高管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兩項重要職能,但這似乎在執行中走了樣,變了味。

  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的深入,獨立董事制度亟待完善。要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需在“獨立”二字上下功夫。

  所謂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繫或專業聯繫,並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董事。獨立董事的“獨立”更多體現在對公司決策的獨立判斷上。説白一點,就是要站在維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角度去考量上市公司的某些決策。但這“獨立”二字,又是獨立董事們最難做到的。一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基本上由大股東提名;二來獨立董事拿著公司的薪酬,有的甚至過百萬元。所謂“拿了別人的手短”,這讓獨董們如何對大股東進行有效監督,去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呢?

  説到底,利益鉗制了獨立董事真正獨立發揮作用。要改變這種格局,首先需要有相關法律體系進行支援,新出臺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雖然在制度建立方面有新舉措,但大量基礎工作還需要有所突破,包括在法律中明確界定獨立董事的權責利,保證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體系中獲得真正的存在空間。

  其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應該將獨立董事的職責考核與其薪酬情況掛鉤,比如可以借助社會力量,讓中小投資者對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加快設立有關獨立董事的第三方仲介機構,培育專門的獨立董事市場,改變獨立董事的取酬方式,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選擇市場化、專業化。從某種程度上來説,只有擺脫了與上市公司直接的經濟聯繫,獨立董事才可能獲得真正的執業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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