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自律服務 促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充分履職
- 發佈時間:2014-09-12 02:32:15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紀委書記、專職副監事長
獨立董事研究課題組組長 楊琳
獨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正式引入我國上市公司以來,在促進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規範運作水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顯著的積極作用。但由於受各種因素制約,獨立董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獨立董事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為了促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為獨立董事提供專業支援和履職服務,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于2013年3月啟動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編寫研究工作。2014年8月,《指引》獲中國證監會批復即將公開發佈。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遵從“服務、自律、規範、提高”八字方針,履行社會組織自律管理職能,《指引》是編寫併發布的第一項上市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自律規範,旨在通過自律服務方式促進建立上市公司自律規範和自律服務體系,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準方面進行的探索和創新。
隨著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上市公司整體規範水準的不斷提高,我國上市公司監管模式正在向“放鬆管制、加強監管”方向轉變。行政管制退後形成的監管空間需要自律組織及時補位,通過自律管理和自律服務的方式,促進建立市場各個相關主體的自律規範體系。在公司治理方面,由於公司治理具有顯著的“內生有效性”,只有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切身感覺到公司治理“有用”,有利於提高公司的組織效率和決策的科學性,有效防範公司風險,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信任度,從而自覺、自願、自發地去主動完善和優化公司治理。僅靠行政力量從外部推動,在制度建立之初,會産生較為明顯的推廣作用,但在相關制度體系建立以及後續之行中,容易導致“形似而神不至”的情形出現,公司治理流於程式化和形式化。針對公司治理的這一特點,近年來,監管部門致力於推動協會等自律組織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監管中發揮越來越突出的作用。無論是中上協2012年發起的“倡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會最佳實踐活動”,還是本次《指引》的編寫和發佈,都是通過自律服務方式引導、促進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有益探索和嘗試。
《指引》作為指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的非強制性規範,其目的和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指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更加規範、充分、有效地履行職責,不斷提高履職的能力和水準,在促進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二是指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全面、充分了解自身的職業風險,並通過規範的履職防範和化解風險;三是便於上市公司評估獨立董事的履職能力,評價獨立董事的履職績效;四是為有關部門判斷相關獨立董事是否盡到勤勉盡職的義務提供依據。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指引》是非強制性的自律指導性文件,但是《指引》中列示的獨立董事相關職責匯集了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了詳實、有據的履職根據,若獨立董事未能按《指引》充分履職,因違規行為則有可能面對來自證券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處罰。
為了便於獨立董事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指引》,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還配套編寫了《指引條款法律淵源》和《指引解讀》,對《指引》各條款的法律淵源及實際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情況和處理的方法進行了詳細的介紹。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批復意見,《指引》發佈後,將聯合滬深證券交易所,組織《指引》相關培訓課程,將《指引》納入到證券交易所的獨立董事培訓體系中。此外,依託即將成立的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獨立董事委員會的平臺,舉辦各種形式的獨立董事履職研討活動,通過經驗交流和經典案例剖析等形式,進一步研究和提高獨立董事履職水準。
在《指引》編寫的調研過程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市場相關方面人士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改進和完善提出了諸多建設性的意見,特別是在獨立董事獨立性及與此密切相關的獨立董事選聘機制、獨立董事薪酬發放等方面。如果這些制度性問題不解決,獨立董事制度很難以達到制度設計之初的效果,“花瓶董事”、“簽字董事”的現象很難得到根本性的改變。據此,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將依託獨立董事委員會,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根據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和上市公司實際,提出客觀有效並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進、完善意見和建議,推動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進一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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