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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不作為應擔責

  • 發佈時間:2014-09-13 14:31:25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2日發佈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首次系統性地明確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權利和義務,這為讓獨董更好地發揮作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不過,獨董要真正做好上市公司的“守護人”,不光要有權利和義務,還應該有義務履行不到位甚至沒有履行義務時的懲罰內容。

  毋庸置疑,源於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對完善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這項制度引入我國以後,一度出現“水土不服”。獨董一邊抱怨受制於人,無法發揮作用;一邊卻甘願做“花瓶”,與上市公司保持“默契”。

  獨董之所以沒有發揮出應有作用,除了“一股獨大”、定位不明、知情權無法保障、激勵作用缺失等因素外,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獨董的履職缺乏剛性制約。獨董如果對控股股東一切順從,那麼不僅可以拿著收入,還可以依靠資訊優勢做點“內幕交易”;如果較真兒履職,可能就會和控股股東發生衝突,甚至丟掉“飯碗”。對此,一些獨董往往選擇前者,當起“好好先生”。

  要讓獨董真正發揮作用,完善激勵機制當然是必要的。但同時,也必須讓獨董對自己的不作為付出代價。如果上市公司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層在追究公司高管的責任時,也應對獨董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未能盡職的獨董不能逃脫處罰。唯有如此,獨董才會真正“獨立”,切實負起應有的責任。

  (新華社北京9月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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