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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權益保障回歸法治路徑

  • 發佈時間:2014-09-05 07:32:21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彭瑤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是限制國家公權力,保障公民私權利,一旦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損害了公民權利,公民就可以到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因此,人們一般把行政訴訟法通俗的稱之為“民告官”的法律。

  然而,行政訴訟法施行24年來,我國的“民告官”之路走得並不順暢,這部法律由於對習慣了“説一不二”的政府進行了法律制約而一直遭受重重阻力。立案數量少、老百姓勝訴率低的情況非常普遍,有的地方甚至連續幾年行政訴訟案件是零記錄,即便老百姓把行政機關告上了法庭,行政首長也極少出庭應訴,頂多派個律師出面解決。面對“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現狀,面對作為公權力主體的政府高高在上的姿態,明顯處於弱勢地位的老百姓也只能無奈嘆息。

  司法救濟走不通,老百姓的問題還得解決,於是往往訴諸於陳情。陳情費時費力費錢,還經常面對地方政府維穩部門的“圍追堵截”,可謂艱難。然而再難似乎都擋不住老百姓的陳情之路,信“訪”的實質是信“權”,信“權”的實質是信“人”,不信法治信人治,更是從側面印證了“民告官”相比信訪還要“難上加難”。

  而此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則直指司法實踐中的頑疾:擴大受案範圍,政府下發的“紅頭文件”是否合法也可由法院審理,此舉有助於對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門濫用職權任意下發“紅頭文件”的行為形成威懾;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告官不見官”的情形將有望改變,有利於強化行政首長的責任意識和對法律的敬畏;擴大行政訴訟可調解的範圍,有助於擴大普通公民的話語權,推動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爭議……這些修改將提升普通民眾的訴訟主體地位,進一步打開“民告官”的訴訟大門,把行政執法引發的矛盾衝突最大限度解決在法律的框架之內。

  今年2月,中辦國辦明確不受理越級陳情和涉法涉訴信訪,曾引發對信訪制度的高度關注,有人擔心這讓老百姓的維權渠道更加阻塞。事實上,我國信訪制度的異化情況已經比較嚴重,既加重了公民自身負擔,浪費了社會資源,也扭曲了法治社會的基本價值導向:只有司法審判才是維護權益的最終路徑。因此,無論是此前信訪制度的改革,還是此次對行政訴訟法的修訂,都是法治理念的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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