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如何反壟斷
- 發佈時間:2014-08-28 08:25:52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美國司法部的數據顯示,2013年該部門共發起的反壟斷調查多達92項。美國司法史上,曾出現過不少反壟斷的經典案例。由於缺少競爭壓力和發展動力,壟斷企業往往導致有效投資不足,服務差強人意,不利於行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不論在美國這樣的成熟市場,還是在巴西等新興市場,反壟斷都被政府視為重要工作。
歐盟:反壟斷法律力度大、範圍廣
法律層面密切配合
歐盟反壟斷法,即歐盟競爭法,是歐盟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武器。實際上,歐盟競爭法並不是一部法典,其具體規定散見於1957年《歐洲共同體條約》以及歐盟部長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條例、指令和決定中,主要涉及卡特爾組織、壟斷、企業兼併、國家補助等4個方面。
具體來看,歐盟競爭法分為4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歐洲共同體條約》中關於競爭的基本規則,第二層次是歐盟理事會和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指令、決定等,第三層次是歐盟法院的判決及先行裁決,第四層次是歐盟委員會發佈的一些關於競爭法方面不具有約束力的告知、通知、指南類文件,即所謂的軟法。
在執法上,歐盟委員會對跨國壟斷案件具有優先管轄權,負責對歐盟市場有較大影響的跨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企業並購等壟斷行為進行審查,具體工作由其下屬的競爭總司負責。如果歐盟委員會認為對歐盟影響不大,可交由成員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處理。歐盟的有些政策制定經常苦於協調成員國間利益,但在反壟斷方面,成員國消費者團體、執法取證部門與歐盟配合密切,保證了單一市場對壟斷制裁的高效順暢。
反壟斷“全覆蓋”
歐盟反壟斷法律力度之大、範圍之廣,堪稱全球典範,從傳統的汽車製造業、制藥業到新興的網際網路業、電信業,許多全球知名企業都在歐盟栽過跟頭,受罰金額也是節節攀升,令人咋舌。據不完全統計,十餘年來全球反壟斷天價罰單排在前十位的都是由歐盟開出的,其中,歐盟委員會就涉嫌操縱利率,向6家著名銀行開出的17.1億歐元罰單,創下歐盟對此類反壟斷罰款的最高紀錄。
美國:反壟斷方式、目標與經濟社會發展保持一致
健全的法律體系
美國反壟斷立法起源於19世紀末。工業革命後,美國經濟結構發生巨變,生産迅速集中,煤炭等行業出現的壟斷氾濫嚴重損害了美國的市場秩序和民眾利益。1890年,美國國會頒布了美國歷史上第一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禁止壟斷協議和獨佔行為。1914年,美國政府頒布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及《克萊頓法》,作為對《謝爾曼法》的補充和完善。《克萊頓法》限制集中、合併等行為,並明文禁止了價格歧視、獨家交易嚴重削弱競爭的並購活動等。《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是純粹的反壟斷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同時還包括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內容。根據這些法律,企業一旦被認定有壟斷嫌疑,將可能面臨罰款、監禁、賠償、民事制裁、強制解散、分離等多種懲罰。若是被判定支付罰款,企業就要面臨3倍于損害數額的罰金。
美國的反壟斷執法部門為聯邦政府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前者主要負責處理電腦軟體、金融服務、媒體和娛樂以及電信市場的競爭問題,後者側重保健、制藥、食品、電腦技術、網際網路服務等重點消費行業。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均可作為公訴人向聯邦法院提出訴訟,但是,司法部可直接對涉嫌壟斷企業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聯邦貿易委員會只能提起民事訴訟。此外,受損企業或普通消費者也可直接對涉嫌壟斷企業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賠償。
反壟斷的新現象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技術創新競爭日趨激烈,美國政府反壟斷的目標也不再是簡單防止市場獨佔、操縱價格等,而是著眼于如何阻止專利保護以外的技術壟斷,從而保障美國佔領科技創新的前沿。
此外,近幾屆美國政府反壟斷政策重點不盡相同。克林頓政府從鼓勵創新和技術變革目標出發實行反壟斷,小布希政府對大公司的壟斷採取寬容政策,奧巴馬政府對大企業壟斷行為的打擊則比較嚴厲。
總體而言,美國對壟斷行為始終保持著一定的打擊力度,打擊方式、關注目標也與經濟社會發展保持一致,從而形成了壟斷和競爭動態並存的格局。正是這種格局,既創造了資本集中帶來的規模效益,又為有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提供了良好的生存土壤。
法國:加大處罰力度
1986年以前,法國實行價格管制,1986年頒布的《價格和競爭自由法令》重申價格應由市場競爭形成,打破了價格管制的局面,這一法令也在2000年載入法國《商法典》。為了更好地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管理,防止壟斷的産生,法國涉及反壟斷的兩個職能部門——競爭委員會與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司展開了密切合作,提高了反壟斷工作的管理效率。
根據2005年1月簽署的《合作綱領》,競爭委員會與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司同為對壟斷行為具有管轄權的官方機構。《合作綱領》明確規定了兩個機構在人員關係、調查時限、預審時限、培訓、寬大處理程式以及雙方在歐洲競爭事務管理機構內的關係。在執法過程中,通常由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司遍佈在全法的調查稽查分支部門發現限制或規避競爭的行為,並將材料報告提交給競爭委員會請求審理,競爭委員會則對案件進行預審、定性、對限制競爭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此外,競爭委員會也可以根據需要主動請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司展開調查。
2009年1月13日,經過1年左右時間的醞釀和改革,法國競爭管理總局正式掛牌成立。新的競爭管理總局整合了競爭委員會和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司的職能,為法國自由競爭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競爭管理總局是獨立的行政執法機構,以國家的名義處理競爭領域事務。其主席及裁決團體由經濟財政和就業部長提名、總統任命。在職能上,競爭管理總局主要是以原競爭委員會為基礎而組建,成為該領域的單一窗口,提供所有服務,可以受理企業、地方團體、職業機構或工會組織、消費者保護機構、工商會及行業協會等提交的案件,也可以主動發起案件審查。除了對兩個部門職能進行了整合,競爭管理總局也加大了處罰的力度,比如,如果企業不服從傳喚或不按傳喚時間到達,將被課以強制性逾期罰款(最高為自遲到之日起每日處罰平均日營業額的5%);如果企業阻礙調查或預審,將被課以罰金(最高為最近3年內全球營業額最高年份的1%),等等。
巴西:企業在計劃並購時就必須提出申請
最近20年來,巴西加強了反壟斷和保障消費者權利的立法工作,先後頒布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1994年,巴西政府正式頒布《反壟斷法》,規定由保護經濟管理委員會負責打擊壟斷行為,保障消費者權利。該委員會隸屬巴西司法部,由1名主席和6名委員組成,成員必須年滿30歲,具有法律或者經濟方面的專業知識且品行高尚。委員須由參議院通過後經總統正式任命,任期兩年,可連任一屆。2011年12月1日,經過近7年的持續討論,巴西政府最終批准《反壟斷法》若干條文的修正法案,新《反壟斷法》2012年5月正式生效,給予了保護經濟管理委員會更大權力。
新《反壟斷法》改革了反壟斷部門,將原司法部經濟法秘書處和財政部經濟監督秘書處等機構一起併入保護經濟管理委員會,被稱為“超級保護經濟管理委員會”。此外,新《反壟斷法》要求企業在計劃並購時就必須提出申請,而不是在並購後對市場已經産生影響後再解決問題;企業合併後所佔市場份額不得超過20%,否則被認為是壟斷而無法通過審核。對壟斷企業的懲罰則是根據其營業額確定的,罰金抽取營業額的0.1%到20%不等。
與此同時,巴西政府還成立了專門機構負責防範具體領域的壟斷行為,其中,巴西證券監管委員會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的主要職責除了保證證券市場的正規有效運作之外,還負責審批大型企業在公開市場上的大規模並購行為,從而防止壟斷同盟的出現。
(作者單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