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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承運人成長的政策助力:開放“代碼”

  • 發佈時間:2014-08-27 10:38:59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吳言

  有時候,在你作為旅客購買一張以“MU”(東航的IATA二字代碼)開頭的昆明—上海航班機票,登了機後,卻發現該航班由東航雲南公司執飛。當你在東航雲南公司網站上搜索昆明—上海航班,卻直接跳轉到東航網站的搜索頁面。這是因為作為被控股的子公司,東航雲南使用與東航一樣的代碼。

  作為民航業的政府監管機構,民航局日前完成了對3部民航規章的修改工作,改變了此前對航空公司共用IATA(國際航協)二三字代碼的限制,明確規定了具有絕對控股關係的航空公司之間能共用代碼,但要求航空公司履行告知義務。此外,刪除了3部規章中對航空公司擴大經營範圍和開通新航線申請需要運作合格證的規定,避免了與現有安全規章的重復。

  “代碼”開放後,作為航空市場主體的航空公司,可依據市場情況,有更多的權利決定如何使用二三字代碼,以提高運營效率。而民航局也進一步明確了自身職責,即航空安全的監管職責、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責和運輸市場秩序的維護職責。

  多承運人身份的“代碼”

  二字代碼是航空公司向IATA租用的專屬編碼。IATA允許航空公司通過商業合作,將特許他人使用自己的代碼。在國外,航空公司之間可以特許經營的名義,共用二字代碼經營航線。在美國,一般是有股權關係的公司之間共用代碼。而歐洲則存在沒有股權關係的公司共用代碼的情況。三字代碼則指IATA三字結算碼,用於航空公司票證和財務結算,在實踐中是一併被特許使用的。

  共用二三字代碼,即子公司和其控股母公司簽訂協議,其機票由控股公司銷售,並使用控股企業的運輸憑證、運輸總條件和企業標誌等,航班則由子公司執飛。

  目前,在國內的48家航空公司中,有的航空公司作為子公司沒有申請自己的獨立代碼,而是與控股母公司共用代碼,其中包括大連航空、國航內蒙古公司、東航雲南公司。

  從航空業發展規律來看,當多個承運人共用代碼時,同屬一個母公司的他們可通過協同合作,提高運營效率,降低成本,從而成為超級承運人。

  更自由、更高效的大型承運人

  記者在採訪幾家航空公司時了解到,共用代碼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可實現統一銷售,保持品牌一致性,並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機隊規模,大機隊運作起來也更加高效。發生延誤時,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通過與旅客協調,及時調整旅客航班,合併運作。

  目前,共用代碼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已實現發佈航班時刻及銷售在同一平臺上運營。但有旅客表示,難以得知具體執飛航空公司的資訊,有時候會遇到子公司與母公司存在旅客服務標準不一致的情況。為此,航空公司方面表示,會從運營、管理和培訓等多方面提高服務的一致性。

  規章修訂後,共用二三字代碼的航空公司應當簽訂商務合作協議,並需要向民航局備案。航空公司需要在購票環節中充分告知旅客所乘坐航班的實際承運人,使旅客同意購買由子公司執飛航班的機票。同時,此次修訂又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大了處罰力度,對於未經向民航局備案就共用二三字代碼的,或者未向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或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同時,消費者的賠償和糾紛的處理,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按照母公司的運輸總條件來執行的。

  此外,有航空公司人士還提出,越來越多的共用代碼將築起市場準入的壁壘。在航企集團和地方政府“聯姻”的推動下,以成為“地方名片”使命的新成立地方航空公司正在不斷涌現,這些使用新代碼的新航空公司面臨的競爭將更加激烈,很難在逐漸飽和的市場上分得一杯羹。

  更清晰、更有效的政府角色

  儘管整個航空市場正在大規模的擴張中,但民航局開放“代碼”還是處在逐步摸索中,採取了穩健而不是激進的策略。此次修訂僅取消了具有控股關係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共用限制,而避免了無控股關係的航空公司通過共用代碼實現壟斷。

  可以發現,民航局還是在有計劃地退出可以由市場決定的領域,這也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相一致。同時,和所有行業管理機構一樣,民航局也正在摸索如何更好地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

  民航局政策法規司介紹,由於共用代碼涉及到經濟管理、航空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安全管理等方面,這也是首次同時修改多部規章。除了此次的3部經濟管理類規章,今後還將再修改兩部安全管理類規章。

  據悉,在經濟管理方面,《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138號令)刪除了關於共用二三字代碼的禁止性規定和擴大經營範圍需要運作合格證的規定,增加了航空公司對消費者的告知要求和對不履行告知義務的處罰條款;《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160號令)增加了獲得許可的航空公司在委託子公司執飛時,出現許可爭議的解決機制;《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36號令) 刪除了航空公司經營國際航線具備相關手冊的要求,提高了申辦效率。

  然而,擁有代碼共用選擇自由的航空公司,也將承擔更大的責任和風險。民航局政策法規司方面解釋,基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維護市場秩序的考慮,允許共用二三字代碼的前提條件,則是要求子公司以母公司名義與旅客簽訂運輸合同。關於民事責任,由獲得航線許可的公司承擔,子公司和母公司可以通過簽訂協議明確責任轉移。而航班運作中出現的安全問題則是行政法律責任,屬於法定責任,不能通過協議轉移,應當由執飛的航空公司承擔。

  同時,由於當前一些具有獨立運作合格證的子公司,其安全管理工作也由母公司完全負責, 民航局政策法規司方面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考慮實質控制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共同承擔安全責任。為此,民航局還將在今年內修訂《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和《行政檢查工作規則》這兩部安全規章,擬針對當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出現機構和業務混同情況時,如何確定安全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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