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監管促自律
- 發佈時間:2014-08-24 05:45:02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圍繞該條例對企業公示資訊的規定、政府部門公示企業資訊的規定等,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該負責人表示,制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的總體思路,就是在大幅度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的同時,要求企業真實、及時公示資訊,保障社會公眾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明確企業承擔資訊公示的主體責任,政府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公示責任和監管責任,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創造良好市場經營環境。
市場主體應主動公示資訊
條例規定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條例明確企業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間、公示程式和公示載體,並把年度報告內容限定為能夠直接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資訊,而對於企業資産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等資訊,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業資訊即時公示制度。規定企業應當自資訊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資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資訊,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資訊,智慧財産權出質登記資訊,受到行政處罰資訊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三是明確企業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監管主體應依法公示擴大監督
該負責人表示,除了企業需要履行有關資訊公示義務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作為市場監管主體,在履行有關企業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産生了大量反映企業狀況的資訊,這些資訊也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一是明確政府部門的公示義務。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産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二是明確政府部門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約束機制
條例對企業不按照規定公示資訊的行為規定了哪些約束措施?該負責人表示,條例在放寬準入限制的基礎上,轉變監管方式,從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設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資訊,或者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區別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設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是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資訊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為鼓勵企業重塑信用,條例還建立了信用修複製度,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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