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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五大亮點

  • 發佈時間:2014-08-23 14:55: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8月23日電(記者趙曉輝)中國政府網23日公佈《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這意味著我國將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範企業。

  亮點一:註冊登記等資訊自産生20工作日內公示

  根據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企業資訊。

  這些資訊包括註冊登記、備案資訊,動産抵押登記資訊,股權出質登記資訊,行政處罰資訊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對這些企業資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産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的企業資訊包括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資訊,行政處罰資訊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條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資訊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資訊的互聯共用。

  ?亮點二:企業應定期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

  根據條例,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遞區號、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資訊,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資訊,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資訊等。

  年度報告需要覆蓋的內容還包括企業從業人數、資産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資訊。這一類資訊是否向社會公示由企業決定。

  不過,條例也明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資訊。

  ?亮點三:企業公示資訊將隨機搖號抽查

  為了保證企業資訊的真實、準確,條例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資訊的情況進行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資訊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亮點四:企業未如期公示年度報告或資訊不實將入“黑名單”

  針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公示資訊隱瞞弄虛作假等情形,條例規定,此類企業將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根據條例,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滿3年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亮點五:政府採購將對“黑名單”企業限制或禁入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資訊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針對政府部門的履職情況,條例規定,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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