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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購物班車受傷 商家是否擔責?

  • 發佈時間:2014-08-11 06:21:2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問題:我的朋友經常搭乘某超市的免費班車去逛此超市,前不久在搭乘過程中,因司機一個急剎車導致我朋友受傷了,請問,該超市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答:該超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超市既然提供班車,也就是對其自身提供服務的一種延伸,故應該履行在此延伸過程中應盡的義務,也就是安全地接送顧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另外,雙方已形成了運輸合同的關係,依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而在這件事情中該超市的車輛雖為免費班車,但他們仍屬於承運方,你朋友的受傷又是因為司機急剎車導致,所以該超市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受害方應保存相應的證據,如購物小票,這樣更易於維權。

  (關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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