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談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三大關鍵詞
- 發佈時間:2014-09-02 22:05:0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曹慧敏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通過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記者就此採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邱小平。
合理確定適用範圍
問:改革方案將適用哪些人員?
答:改革方案的適用範圍確定為中央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負責人,包括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問:範圍是否會擴大?
答:按照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統性要求,其他中央企業負責人、中央各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參照改革方案精神積極穩妥推進。
問:薪酬結構是否有變化?
答:改革方案將目前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調整為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增加任期激勵收入的目的是引導企業負責人更加重視企業長遠發展,防止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
問:考評辦法有哪些改變?
答:改革方案將目前薪酬管理中對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重點考核生産經營業績,調整為對履職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核評價。一方面,加強和改進生産經營業績考核,對不同功能性質的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另一方面,加強履行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等反映綜合素質和能力情況的考核評價。
完善薪酬確定辦法
問:各部分薪酬如何確定?
答:基本年薪是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據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考慮到在不同企業任職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都是由中央任命的,為體現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對他們原則上確定相同的基本年薪。
績效年薪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繫,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設置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目的是考慮不同功能性質、不同行業以及不同經營規模企業的區別,體現這些企業的經營難度及其負責人承擔的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等方面的差異。
任期激勵收入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繫,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確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評價不合格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問:薪酬水準如何確定?
答:確定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準,既要考慮他們在企業改革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又要考慮他們所承擔的責任、風險,還要考慮其他社會群體的工資水準,做到薪酬水準同責任、風險和貢獻相適應。
在綜合考慮企業職工、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城鎮單位負責人等工資水準的基礎上,參考一些國家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相對水準,改革方案提出了確定薪酬水準的方案,即: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其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依據其崗位責任和承擔風險等因素,按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合理比例確定),績效年薪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數內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準的一定比例內確定。
與現行政策相比,改革後多數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準將會下降,有的下降幅度還會比較大。
問:福利性待遇如何規範?
答:針對目前不同中央企業的福利項目和待遇水準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改革方案明確提出,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等,納入統一薪酬體系統籌管理。同時,規定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健全薪酬監督管理機制
問:如何進行監督?
答:一要健全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管理體制。中央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擬訂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對政策實施過程和實施結果進行監督檢查。監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和薪酬水準審核工作。
二要健全企業內部監督制度。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準、考核評價結果、補充保險等納入廠務(司務)公開範圍,接受職工民主監督。發揮公司制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的監督作用。
問:改革方案將如何落實?
答:為貫徹落實改革方案,中央有關部門將根據改革方案抓緊起草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相關文件和考核評價、薪酬審核、監督檢查等具體實施辦法。中央有關部門、地方政府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參照改革方案精神,研究提出其他中央企業負責人、中央各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
同時,建立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改革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推動改革積極穩妥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