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啟動新一輪修改 抬高股東準入門檻
- 發佈時間:2015-01-08 09:20:37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曹慧敏
在保險主體不斷擴容、投融資渠道次第放開的大背景下,我國《保險法》新一輪修改工作日前正式啟動。
上海證券報從相關渠道獲悉,《保險法》的修改建議稿日前已草擬完畢,並已召開專家論證會,在行業內外小範圍進行了徵求意見。在一系列流程走完之後,有望於今年年中報送到國務院法制辦。
作為保險行業的綱領性文件,《保險法》上一次修改是在2009年。
從記者拿到的建議稿來看,這一次對《保險法》的修改共有52處,主要是對其中的保險業法所涉及的經營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突出問題進行重點修改。
其中,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有所調整。如將“年金保險”納入了人身保險業務的範圍;此外,還增加“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醫療責任保險業務”。這一新增條目,被部分業內人士視為是對分業經營原則的一大突破。
此外,還抬高了保險公司股東的準入門檻。2009版《保險法》的規定是,“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而這次修改增加了,“最近三年的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最近三年的資産負債率不高於50%,凈資産不低於二億元且為擬出資金額的10倍以上”。
抬高股東門檻的一個大背景是,近年來,各路資本熱捧保險牌照,尤其是一些民營資本更是把保險公司視為資金池平臺,風險隱患不容忽視。
根據建議稿,《保險法》還將對市場關心的保險資金投融資進行修改。
在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範圍,增加“投資股權、股權基金;投資保險資産管理産品”這兩項,並增加“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産負債匹配管理,建立健全保險資金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
融資渠道方面,新增“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發行權益性資本工具、債務性資本工具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本工具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業內人士認為,近年來,保監會全面放開了所有境內外投資品種和渠道,而此次只是將“投資股權、股權基金,投資保險資産管理産品”這兩項納入法律,意味著除2009版《保險法》中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産之外,上述兩大品種已被視為未來保險資金投資的新主流方向。
而涉及融資渠道內容,則是首次被寫入《保險法》中,折射出此次《保險法》修改的市場化基調,激活市場在資産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釋放保險機構活力。
從建議稿來看,修改後的《保險法》,除提高保險公司股東的準入門檻之外,也同時加大了對保險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如,除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保險公司之外,又將“治理存在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對於這些保險公司,保監會可採取的監管舉措也增加了“責令調整業務結構或資産結構”這一項。
此外,還具體新增一條,“對存在嚴重流動性風險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要求公司提交流動性改善計劃,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監管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要求公司提高流動性資産配置比例”。
今年以來,正德人壽、信泰人壽等多起事件的發生,拉響了保險機構須加強公司治理及內控的警報。鋻於保監部門已對此展開行動,建議稿也擬以法條形式明確,如新增“保險公司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者其他損害保險公司利益行為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並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