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為何沒提“強制登記”?
- 發佈時間:2014-12-24 15:25:51 來源:羊城晚報 責任編輯:曹慧敏
22日,國務院發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從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産統一登記將正式實施。記者注意到,《條例》並沒有要求對不動産權利進行強制登記,但如果權利人不登記,其不動産交易安全將受到嚴重影響。這意味著,如果你不去登記,也不會被強行要求,但容易出現糾紛。
至於現有房産證是否因《條例》的施行而重新登記?雖然此前國土資源部透露,不動産登記統一簿冊證樣式已設計完成,但昨日國土資源部官員在回應媒體查詢時表示,手中的各種房産證、權屬證書也將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執行。
為何不強制登記
為何不動産登記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魏莉華解釋稱,不動産登記是服務於不動産交易,以保護不動産權利人的權利、維護不動産交易安全、提高不動産交易效率為目的的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制度。不動産交易屬於民事活動,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即自願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原則。《合同法》第4條也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表示,在不動産登記上,申請原則包括以下幾層涵義:首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依據有關國家機關的囑託,否則不動産登記機構只能依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登記。當事人不申請,登記機構不能主動登記。即申請是啟動登記程式的原因。
其次,當事人是否申請登記以及何時申請登記,應由其自行決定。登記機構不能隨意為當事人的申請確定期限,或對超過期限的申請不予登記或施加處罰。
再次,當事人的登記申請界定了不動産登記機構的活動範圍,登記機構不得超越該登記申請範圍從事活動。也就是説,如果當事人申請的是抵押權登記,登記機構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當事人申請的是轉移登記,登記機構不能辦理登出登記。
最後,只要登記尚未完成,即沒有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申請人就可以單獨或共同向登記機構申請撤回登記申請。
不去登記易出現糾紛
既然不動産登記應遵循自願原則,那麼如果當事人都不來申請登記,國家建立登記制度的目的豈不打折扣?或許正是基於這種擔心,一些人才提出需要對不登記或不及時登記的當事人給予處罰。
“事實上,這種擔心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因為我國法律對不動産交易原則上採取的是‘登記生效要件主義’。程嘯表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登記就無法發生當事人預期的物權變動的效果(如所有權不轉移、抵押權沒有産生等)。比如,張三將一套房屋賣給李四,兩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張三將房屋交付給了李四,李四也搬進去住了一段時間。但是,兩人如果沒有到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雖然在法律上張三與李四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未辦理登記,故此房屋的所有權仍然是張三而非李四的。在法律上,李四隻是債權人而已。張三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依然可以將房屋出售給王五或抵押給銀行。當張三因拖欠他人債務而被起訴時,該房屋也可以被法院查封。顯然,不辦理登記,李四就無法得到房屋的所有權,勢必要承受巨大的法律上的風險。
原有房産證不會作廢
根據《條例》,在不動産登記的類型方面,分為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登出登記等8大類。根據規定,原有的登記證書不會作廢。
國土資源部地籍司(不動産登記局)司長(局長)王廣華表示,為了讓老百姓儘量適應這種變化,手中的各種房産證、權屬證書也將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執行。即已經依法發放的證書繼續有效。若是産權人在新證書頒布前就已經申請了登記,將會繼續發放舊版證書;新的證書頒布後申請登記的,發放新版證書。
●當事人不申請,登記機構不能主動登記。
●登記機構不能隨意為當事人的申請確定期限。
●登記機構不得超越該登記申請範圍從事活動。
●對尚未完成的登記申請人可撤回申請。
不動産登記申請涵義
【上哪登記】
廣東不動産登記局
接受申請
廣東已由省國土資源廳設立正處級不動産登記局。接下來,全省各市(州)縣(區)將陸續成立不動産登記機構。根據國務院要求,機構設置必須在明年3月1日前完成。
【如何登記】
個人提出申請後30天辦結
省國土資源廳人士表示,為不增迦納稅人的負擔,不會強制要求重新登記。如果權利人主動要求重新登記,可以申請辦理新證,而且免費。
但是,明年3月1日起,不動産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登出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都將採用統一登記。
登記不動産,首先需由登記人提出申請、提交資料,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查材料或實地查看後,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流程,與辦理房産證基本一致。羊城晚報記者 趙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