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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露不動産登記資訊追究刑責

  • 發佈時間:2014-12-23 07:17: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昨日中國政府網公佈了《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全文。和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一致,未涉及到以房查人等話題,只是明確相關權利人可以查詢內容,規定登記機構、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對登記資訊保密,違規洩露資訊將被依法追究刑責。”

  昨日中國政府網公佈了《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全文。和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一致,未涉及到以房查人等話題,只是明確相關權利人可以查詢內容,規定登記機構、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對登記資訊保密,違規洩露資訊將被依法追究刑責。

  此次公佈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包括6章35條,對不動産登記簿、登記程式、登記資訊共用與保護、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此條例將於2015年3月1日起實施。相較於今年8月份公佈的條例徵求意見稿,最新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規定增加5條,內容更為詳盡。

  不動産登記局局長王廣華表示,《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産登記工作,強化了登記機構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確了登記機構的管轄範圍,落實了《物權法》“屬地登記”的原則,同時,實事求是地明確界定了例外的特殊情形。

  《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建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各級登記機構的資訊要納入統一基礎平臺,實現資訊實時共用;同時,規定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不動産登記有關資訊互通共用,明確了不動産登記機構以及不動産管理部門在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平臺上實現資訊的實時互通共用機制。

  王廣華表示,這一制度設計下,既方便了群眾依法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也便於機構高效開展登記審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證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和市場交易安全。二是明確登記資料查詢複製的主體許可權及保密責任主體等要求。

  《條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享有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産登記資料的權利,同時對查詢獲得的不動産登記資訊、資料的使用進行規範,規定了查詢人對查詢資訊的保密義務,進一步細化了《物權法》的內容,彰顯了不動産登記資料的社會化服務價值要義。

  王廣華認為,為確保登記品質,提升登記公信力,《條例》從申請人、登記機構、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不同層次主體出發,分別明確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例如,對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虛假登記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偽造變造不動産登記證書等行為,以及非法洩露或利用不動産登記資料行為,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同時,還特別重申了《物權法》錯誤賠償責任制度。

   財經解讀

  《不動産登記條例》掛鉤反腐勉強

  對於《不動産登記條例》,早在起草之初,社會就對此條例寄予厚望,其中一大原因是社會房叔、房嬸問題頻發,有輿論希望借助《不動産登記條例》實現官員財産公示,並對打擊貪腐形成威懾力。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孫憲忠教授詳細解釋了不動産登記體系查詢和反腐預期之間的差別。

  為什麼權利人能查?

  我國《物權法》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該提供。”所以,這個“公開性”的含義,就是指不動産登記簿不是國家的保密檔案,不能禁止民事主體了解;恰恰相反,它許可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查詢、複製。《物權法》之所以要建立這一制度,是因為要保障物權變動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利害人的交易安全。

  孫憲忠舉例,如果一個人要向他人交付其房屋的所有權,那麼他就應該向所有權的受讓人知悉其房屋所有權的存在;而受讓人知悉房屋以及所有權存在的最佳方法,就是查詢不動産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以及所有權的狀態。

  再如,如果一個人要在一樁不動産上設定抵押權,那麼就應該讓有可能來買這個不動産的人、或者其他的債權人知悉這個抵押權的存在,否則對可能的購買者或者其他債權的利益會造成嚴重損害。也就是這樣,不動産登記立法中就必須建立不動産登記簿的查詢制度。我國《物權法》所説的登記資料的“公開”的含義就是如此,它僅僅限于利害關係人的查詢。

  “不涉及交易的人,不必要知悉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也沒有權利查詢不動産登記簿。因此,公開的對象不是社會所有的人,不能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地知悉別人的財産權利的狀態,個人的財産,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還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的。”

   反腐不是《條例》承擔責任

  對於所謂的反腐需求,孫憲忠將此歸結為“陽光立法”功能,通過不動産登記簿的公開性達到限制甚至懲治官員腐敗,這是難以得到支援的。此前炒作的“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的話題,實際上都是一種誤解。

  “從國際經驗看,陽光立法內容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官員公佈其財産,以方便社會監督。這些立法是專門針對官員的立法,屬於官吏立法,和不動産登記立法不在一個體系之內。不動産登記立法屬於財産立法,不論官員還是民眾,其不動産財産都要納入登記,但是陽光立法只能針對官員,不能針對一般民眾。”

  孫憲忠表示,“在不動産登記立法中規定這些官員房産的條款不但是沒有任何必要性的,而且還可能會對一般的民眾利益造成侵擾。所以要求不動産登記承擔陽光立法的職能,這在立法上也是完全無法實現的。”

  如何確定哪些權利登記在冊?

  《不動産登記條例》出臺,到底哪些權利要登記在冊,為什麼不是所有的內容都寫上去?如此規定是為了防範什麼?參與起草《不動産登記條例》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向北青報記者進行了解釋。

  程嘯表示,不動産上的權利類型很多,有些是物權,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有些是債權如房屋租賃權,還有些是新型的財産權如不動産信託財産權等。雖然不動産登記是對不動産權利的登記,但無論是當事人申請登記,還是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都要付出相應的成本、花費一定的時間。因此,只有那些對交易具有重大法律意義從而需要公示的權利,才應當在登記簿上加以記載並公示。

  “這一規定既能夠確保所有的應當登記的不動産權利都可以登記,又有效地防止了實踐中一些地方任意將不屬於不動産權利的其他權利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問題。這對於規範登記行為,維護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的不動産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財經對話

  分散登記容易導致爭權奪利

  自中央明確提出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以來,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魏莉華一直參與《暫行條例》的制定等相關立法工作,對《暫行條例》有著更為權威的理解和解釋,北青報記者請魏莉華對核心問題進行了解讀。

  記者:我國本來有一套不動産登記體制,為什麼要強調“統一”登記?

  魏莉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原有的不動産分散登記體制,已不能適應社會管理和社會經濟活動的要求。分散登記直接導致資源資産利用效益和社會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動不安全,公民和社會組織行使物權權利不方便等問題。2007年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但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未能真正建立。不動産多頭管理、職能重疊、重復登記的問題,不利於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記者:《暫行條例》出臺後,整合了部門職責,應該能夠大大提高政府運作效率。

  魏莉華:是的。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有利於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準。目前,相關不動産管理部門都在辦理不動産登記,各自配備了一整套專門的人員、機構、場所以及設施設備等。國家不僅為此多支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於各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容易導致爭權奪利或者推諉扯皮,降低行政辦事效率。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理順部門關係,整合登記職責,可以大大減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記者:《暫行條例》的出臺,對於群眾來説有什麼好處呢?

  魏莉華: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有利於方便企業、方便群眾,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分散登記時,在農村,當事人就要分別到四個不同的部門辦理不同證件,不僅增加了人民群眾辦證的不便,而且增加了其時間、金錢成本。

  統一登記之後,在統一不動産登記依據的基礎上,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證和登記資訊管理平臺的統一,逐步實現一個窗口對外,減少辦證環節,可以讓當事人少跑路,大大減輕群眾負擔,方便企業和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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