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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將啟動《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立法調研

  • 發佈時間:2016-05-08 10:3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不動産統一登記工作落實的節奏一天比一天快。繼國土資源部擬定2017年不動産統一登記基礎資訊平臺在全國所有市縣實現聯網之後,事關多項敏感內容的如何使用基礎資訊平臺進行不動産登記資訊查詢,終於進入“觸及敏感領域”的工作狀態。

  作為不動産統一登記主管部門的國土資源部,已經確定將要啟動《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立法調研工作。據了解,“辦法”將對基礎資訊平臺全國聯網之後,如何進行不動産資訊查詢,進行詳細規定。

  儘管立法調研剛剛啟動,但是不出意外,“辦法”或將遵循“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依法查詢的原則,向社會提供不動産登記資訊查詢服務。而有關部門對於不動産登記資訊的使用和共用,也有望得到細化。

  立法調研

  “部裏面剛開了會,‘辦法’的立法調研工作已經基本確定年內會啟動了。”5月4日中午,一位不願具名的國土資源部內部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證實,《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的立法調研工作,已經被列入2016年國土資源部立法調研工作日程。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建立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以來,該項工作主要被分為三個階段進行推進。第一階段是職能整合階段,即把分散在各個部門的有關不動産産權産籍登記職能進行整合,並在國家、省、市、縣一級分別設立專門進行不動産登記的職能部門。截至目前,這一工作已經基本完成。

  第二階段則以統一基礎資訊平臺接入為主。國土資源部已經確定,在2017年前,完成不動産統一登記基礎資訊系統的全國接入工作。這實際上是不動産統一登記工作進入實施階段的技術平臺。目前,技術標準等已經制定完畢,相關工作亦在進行當中。

  第三階段即是全面實施階段,其中即包括不動産統一登記資訊平臺向社會依法提供公共服務,公共服務中的重要部分,就是查詢服務。目前,各地、各不動産分屬領域內,均有一些各自的資訊查詢管理辦法或工作導則,但在接入到統一的不動産登記基礎資訊平臺後,相關的查詢辦法,也必須統一。

  “從縱向看,各個不動産登記領域原來都有自己的管理辦法,比如土地、房屋、林地領域等;從橫向上看,各地方也都有自己的一套産權産籍查詢的有關規定,這其中有不少標準不一樣,甚至衝突的,所以,必須要統一起來。”5月4日,一位地方政府人士向本報記者解釋。

   兩類共用

  目前, “辦法”的調研工作,由不動産登記管理局、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等部門牽頭,相關司局參與配合進行。日前,國土資源部黨組書記、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主持召開第15次部黨組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土資源部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按照該計劃,“辦法”位列2016年完成調研類立法的7件法律法規之一。

  《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顯示,關於不動産産權産籍的共用與查詢,實際上主要涉及到兩方面,一方面是不動産産權産籍資訊“共用”,另一方面則是不動産産權産籍登記資訊查詢。這兩方面構成了不動産産權登記的查詢框架。

  記者了解到,共用不動産登記資訊又被分為兩部分。“方案”顯示,不動産登記資訊的共用,一種是在不動産登記職能部門、系統之間的共用,另一方面則是在不動産登記職能部門與非職能部門之間的共用,例如民政、公安、財稅、銀行、工商系統等。

  國土資源部與住建部、農業部、林業局、海洋局依據相關配套文件等規定,按照不動産登記與審批和交易事權劃分、登記與審批和交易之間的業務聯動需求,梳理登記業務辦理所需要的審批和交易資訊及審批和交易管理所需要的登記資訊,逐一確定不動産登記資訊互通共用的基本內容及不動産審批和交易資訊互通共用的基本內容。

  省、市、縣級不動産登記機構與本級住建、農業、林業、海洋部門在確定的不動産登記資訊與不動産審批和交易資訊互通共用基本內容基礎上,按照本級不動産統一登記職責劃轉實際,進一步擴展相關內容,滿足本地不動産登記與審批和交易之間業務聯動的實際需要。

  而與非職能部門,則採用協同共用的方式。向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提供資訊查詢服務雖然也是雙向資訊共用,但是與資訊協同共用的不同之處在於,不是每完成一項登記業務都需要共用資訊,而是根據相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對特定不動産單元登記資訊共用需求提供。同時,上述部門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的共用資訊內容,也是按照特定需求提供。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查詢

  實際上,最為敏感的問題仍然是向社會公眾以何種方式和標準提供查詢服務,一方面這涉及到公民私人財産資訊的保護;另一方面,這又涉及到反腐社會監督等方面的社會情緒。

  “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實施的最終目的,就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這是這項制度最重要的初衷,這一點,從不動産登記局以局為設置,而不是以司為設置就可以看出來,司是內設機構,不負有對社會服務的職能,而局是獨立法人,具備承擔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職能。”一位曾參與前期論證的權威專家稱。

  記者獲得的“方案”中,將此類查詢服務歸類為社會化資訊查詢服務,“方案”提出,面向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的社會化資訊查詢服務依託網際網路,依據不動産登記資訊依法查詢的有關規定,確定資訊查詢內容和技術方式。

  但是,方案中對於查詢的方式、標準等,採用了“依據有關規定”的方式,這意味著,這一切仍待於“辦法”來確定。

  在此之前,多地爆發的“房姐”“房叔”等公共事件,均是通過對個人住房産權的查詢,引發公眾關注,最終涉事人的腐敗問題被查處,但是,查詢的相關人員也被依法處理。

  從目前的情況看,權利人對自身擁有的不動産進行查詢應該不涉相關法律障礙。關鍵敏感點在於“利害關係人”的範圍、條件、查詢方式的確定。“辦法”有望對此作出更為清晰的界定。

  此外,對於“以人為條件的搜索所有名下不動産”仍然是被嚴格限制的行為,原則上只能由相關執法部門根據辦理案件的需要向不動産登記部門提出查詢需求,有關職能部門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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