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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5-03 17:29:38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土資規〔20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保證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品質,保護不動産權利人合法權益,保障不動産交易安全,依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制定了《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完成政府採購程式並開始印製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省份,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尚未備案的有關情況,及時報國土資源部補充備案。

  本通知有效期為8年。

  2016年4月26日

   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

  一、為保證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品質,保護不動産權利人合法權益,保障不動産交易安全,依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二、《不動産權證書》、《不動産登記證明》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製。監製職責包括:發佈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統一樣式,規定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標準,實行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製情況備案,掌握全國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製和發行情況;組織印製和發放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等不動産登記所需的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涉及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的事務性工作由國土資源部不動産登記中心具體承辦。

  三、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發行、管理和品質監督工作,有關權限不得下放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招標等符合政府採購規定的方式,確定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承印單位;決定本地是否需要印製增加少數民族文字的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需要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統一組織翻譯、印製和發佈,並與全國統一的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內容保持一致。

  四、在開始批量印製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承印單位的確定方式,承印單位的名稱、服務期限、印製單價以及承印單位製作的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樣本,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國土資源部將備案資訊在門戶網站主動公開。

  五、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成本核算和印製管理,嚴格控制印製成本,建立廉政風險防範制度。確保承印單位在統一組織下,嚴格根據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印製標準,按照印製合同或者任務書確定的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種類、數量和印製流水號,開展印製工作,保證印製品質。

  六、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應當具有唯一的印製流水號。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數量、印製流水號段和發行情況,並在發行的同時報送國土資源部。

  七、國土資源部適時開展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製流水號的號段發放區域、增加少數民族文字的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樣本的網路查詢服務,並逐步實現全國聯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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