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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發文推動股權和分紅激勵 試點將推向全國

  • 發佈時間:2016-03-01 12:23:07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導讀】三部委發文推動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不超過10%。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解讀:如何通過中長期激勵方式,鼓勵科技人才創新和成果轉化。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財政部、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近日聯合印發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決定從今天起,將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此次《暫行辦法》明確了國有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不超過10%。激勵對象主要是兩類人,一類是重要技術人員,另一類是經營管理人員。激勵的方式可採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者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激勵方式。

  早在2010年,國務院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此後,試點政策陸續推廣到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眼下,“股權激勵”這樣的方式將在全國各個科技型企業中全面鋪開。

  此次三部委下發的這一政策主要針對的是國有科技型企業,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國有企業存在分配、轉型升級的問題,這一次的文件專門針對國有的科技性企業,很顯然就是要提升國企轉型升級、加大研發、加大創新的力度,採取市場化激勵機制來推動國企的研發和創新是一個很重要的政策。

  《暫行辦法》明確了國有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不超過10%。董登新分析指出,設定這樣的比例主要是因為國有企業規模很大,比例稍微一高,額度就非常大,高科技的新資産型國企規模不大,總股本也不是很大,可以適當提高比方説到10%;對於企業規模的不同以及行業的偏差,給予了不同的激勵最高限額,有利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董登新指出,《暫行辦法》規定了成立不足三年的企業不許採用這種股權和分紅激勵的方法,對於國有高科技企業做股權激勵需要等待期或者起步的時間規定,三年期限是考核一家企業做股權激勵比較好的時機。

  經濟之聲:從企業類型來看,除了國有的科技型企業,這種股權還有分紅激勵方法還能適用於哪些類型企業嗎?有沒有可能在國企當中或者其他的國企當中進行推廣?

  董登新:這種激勵方式比較適合高科技的,尤其是輕資産的,鼓勵創新的這一類企業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都比較適合這樣的激勵機制,尤其是高科技創新型的國企。高科技輕資産企業對於當前的中國尤其難能可貴,尤其需要,由他們來推動或是促進經濟轉型産業升級,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研發水準,這正是政策的重心所在。

  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最重要的注意的問題就是把握國有資産的流失跟最大限度發揮激勵機制,兩者之間要有一個拉力,既要發揮它的最大化的激勵機製作用,但同時要防範國有資産流失,這是我們最大的一個難點。

  經濟之聲:我們怎麼樣界定國有資産是獎勵而不是流失?

  董登新:在這一點上我覺得應該把激勵機制跟關鍵僱員或者是高管對於國企的貢獻進行直接掛鉤,但掛鉤是掌握一個適度的比例,貢獻越大,激勵機制可以力度大一些,貢獻小,激勵機制不能夠一哄而上,你搞激勵我也搞激勵,那這樣的話會導致盲目攀比和國有資産流失,所以我們要針對不同的國有企業的高管和僱員對於企業産出的貢獻來給予相應的激勵。

  經濟之聲:這個過程也是一個挺難的過程,客觀來説,哪怕很多私企給某一個關鍵員工,給他多少獎勵,怎麼來評估他的貢獻也是一個難事,一個是貢獻多少評估的問題,還有一個是獎勵的比例的問題,有什麼好的思路,好的辦法或者好的經驗嗎?

  董登新:這個主要是在操作的環節,一定要有國資委和相關部門出臺細則,一定要有操作細則,指導國有的科技型企業,激勵機制實施過程當中既能夠最大動能的發揮科技人員和高管的積極性,同時又能夠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不流失,這個要兼顧好取決於操細則的制訂。

  經濟之聲:這是從執行的起點,那麼激勵的終點是在員工持股之後必然面臨員工減持的問題,目前的股票市場、二級市場也會面臨員工集中持股、集中減持會造成股票波動的狀況,怎麼樣評議這樣的波動。

  董登新:市場化的角度來看,只要持股期或是鎖定期滿足法定要求,那麼應該允許他們的減持,除了按照證券法和公司法規定,還應該服從企業內部的規定。我們企業有權利在在國家的法律之外的話給予關鍵僱員和高管約定,一個更嚴密的規定,這一點要靠企業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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