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科技企業股權激勵辦法發佈
- 發佈時間:2016-03-01 02:32:44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郝少穎)昨天記者獲悉,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發佈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3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即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可面向企業重要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實施項目收益分紅等激勵方式。
《辦法》明確,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10%;小、微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
《辦法》還規定,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應當産權明晰、發展戰略明確、管理規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並有效運轉。同時還需具備建立了規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仲介機構依法審計,且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沒有因財務、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等條件。
在激勵方案的管理方面,《辦法》要求企業總經理班子或者董事會負責擬訂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對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産業化項目,企業只能採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對已按照本辦法實施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企業在5年內不得再對其實施股權激勵。企業內部決策機構應當將激勵方案及聽取職工意見情況,先行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或國有資産監管職責的部門、機構、企業(以下簡稱審核單位)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提出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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