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擴至全國
- 發佈時間:2016-03-01 05:59:07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2月29日訊 記者崔文苑報道: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印發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決定從2016年3月1日起,將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早在2010年,國務院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此後試點政策陸續推廣至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該項政策的實施,有效激發了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增強了企業活力和競爭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財政部資産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建立有利於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長期激勵分配機制,探索企業分配製度改革,推動高新技術産業化,此次出臺新的試點政策,明確提出了新時期推進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具體要求,規範了實施激勵的方式和程式。
根據新政策,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企業建立了規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近3年研發費用佔當年企業營業收入均在3%以上;激勵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業研發人員佔職工總數10%以上等等。不過,也有一些企業被明確規定不得採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比如企業成立不滿3年的。
據了解,企業可以通過向激勵對象增發股份、向現有股東回購股份、現有股東依法向激勵對象轉讓其持有的股權的方式解決激勵標的股權來源,但企業不能因實施股權激勵而改變國有控股地位。新政策規定,企業用於股權獎勵的激勵額不超過近3年稅後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産增值額的15%。企業實施股權獎勵,必須與股權出售相結合。同時,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僅限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單個獲得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必須以不低於1:1的比例購買企業股權,且獲得的股權獎勵按激勵實施時的評估價值折算,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企業實施項目收益分紅,應在職務科技成果完成、轉化後,按照企業規定或者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執行。企業未規定、也未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執行: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産後連續3至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政策規定,激勵對象應當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原則上每次激勵人數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激勵對象獲得的崗位分紅所得不高於其薪酬總額的2/3,離崗當年起,激勵對象不再享有原崗位分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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