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對礦産資源富集地區一個週期至少審計一次
- 發佈時間:2016-01-28 15:5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春暉
據審計署網站消息,審計署資源環境審計司相關負責人今日表示,下一步,審計署將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情況作為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等項目的重要內容,對礦産資源富集地區在一個週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實現審計範圍的全覆蓋。
審計署今日發佈了關於1724宗礦業權的審計結果公告。圍繞有關審計情況,審計署資源環境審計司負責人回答了媒體的提問。
問:請問審計署為什麼要連續開展礦産資源審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有資源的管理工作,提出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産管理體制,實現對國有資源的審計全覆蓋。審計署連續3年統一組織礦産資源審計,就是落實國務院這些要求的具體行動,目的是通過審計,及時發現礦産資源開發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打擊礦産領域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推動全面深化礦産資源領域的改革,強化礦産資源管理,維護國家礦産資源權益和資源安全,促進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生態文明建設。為此,審計署2013至2015年連續三年組織開展了這項審計,在重點揭示礦産資源領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的同時,也對礦業權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行業性、典型性問題進行了跟蹤分析和總結,搜尋管理上的漏洞,積極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充分發揮了審計的建設性作用。
問:這次審計重點關注了哪些方面的內容?與前兩次審計相比有哪些特點?
答:這次審計與2013年、2014年兩次審計相比,重點內容基本保持一致,重點關注了三個方面的審計內容,一是礦産資源基本情況。包括礦産資源儲量、礦業權的基本狀況,礦産資源相關資金收支基本情況,以及礦産資源相關政策的落實情況。二是礦業權管理情況。包括礦業權審批出讓情況、礦業權轉讓和交易情況、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情況,重點關注礦業權人在轉讓交易中的違法違規問題等。三是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礦産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等資金的收入徵管情況和使用情況。
與前兩次審計相比,這次審計為順應中央更加重視生態文明建設的形勢,還更加突出關注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問題,反映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不落實,部分地方收繳保證金不到位,部分治理項目未如期開工竣工,有的已實施項目還存在品質和安全隱患等問題,以促進更好的解決這些問題。
問:這次審計發現了哪些突出問題?存在哪些特點?
答:從審計情況看,礦産資源領域存在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一是部分地方違規審批礦業權;二是國有企業、國有地勘單位等礦業權人違規轉讓、收購礦業權;三是礦山環境生態治理仍存在不到位問題;四是礦産資源相關資金的徵收管理還不夠規範等。
2015年審計了新疆、青海等6省區後,審計已基本覆蓋了主要的礦産資源富集省區。從累計審計20個省區的情況看,這些省區發生的問題有共同特點:從問題發生時間看,主要集中在2004年至2010年,這和這一時期礦産品及礦業權市場持續上行有關;從問題發生的環節看,問題主要集中在礦業權審批出讓、轉讓收購環節;從問題發生的根源看,主要原因集中在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不完善、礦業權退出機制未建立、國家出資探明礦産地相關權益維護不力等制度方面。
問:針對發現的問題,審計署有哪些建議?
答:為促進加強礦産資源資産管理,維護國有資源資産安全,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應在3個方面做好工作,一是進一步健全礦業權審批管理等相關制度,嚴格落實“招拍挂”為主的礦業權市場化出讓制度;二是切實加強對礦産資源勘查開採行為的日常監管,完善礦業權評估、國有企業礦業權及相關股權收購轉讓的管理制定,深化國有地勘單位改革;三是強化礦産資源相關資金的管理,管好、用好礦産資源存量資金,切實發揮資金效益,同時要深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健全禁採區的礦業權退出機制,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
問:各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如何?
答: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和指出的問題高度重視,基本做到了邊審邊改。2015年7月,國土資源部作為礦産資源的主管部門,在全國部署開展了以“深化問題整改、著力建章立制”為重點的礦産資源領域專項整治活動。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從規範和完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制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勘查成果管理和礦業權價款評估制度、完善礦産開發地質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加快推進礦産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創新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等5個方面,通過建章立制落實審計建議。各被審計省區召開專題會議部署對審計指出的問題認真整改。可以説,審計有力發揮了推動完善礦産資源管理制度,促進深化礦産資源領域改革的重要作用。
問:審計署今後將如何逐步加強礦産資源審計?
答:下一步,審計署將按照國有資源審計全覆蓋的要求,調動審計署和地方審計機關的力量,在繼續做好專項審計的同時,將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情況作為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等項目的重要內容,對礦産資源富集地區在一個週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實現審計範圍的全覆蓋。在審計時,一方面,繼續拓展審計深度,突出審計重點,圍繞礦産資源領域的重大損失浪費、重大風險隱患、重大履職盡責不到位等問題,堅決查處礦産資源領域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促進加強反腐倡廉。另一方面,圍繞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的特點、原因等情況,針對礦産資源領域的體制、機制性問題提出相應建議,促進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