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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取消後相關工作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8-28 12:29:32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文件精神,深化礦産資源管理改革,減少審批事項,突出和加強礦産資源規劃的宏觀管控能力,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勘查開發佈局優化調整,現就取消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制度

  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部、省兩級停止礦業權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核準,與之對應的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的初審、復審、審核等一併取消。

  二、礦業權設置方案相關內容納入礦産資源規劃統一管理

  將礦業權設置方案與礦産資源規劃中的勘查開採規劃區塊有機融合,統一為“礦業權設置區劃”,作為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中設“礦業權設置區劃”專門篇章,對礦産資源勘查開發佈局進行細化安排,編制實施管理按照《礦産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部令第55號)的規定執行。已上圖入庫的礦業權設置方案繼續有效,直接納入第二輪礦産資源規劃。在第三輪礦産資源規劃審批發佈之前,確需增加或調整礦業權設置區劃的,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礦産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嚴格規劃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24號),按照勘查開採規劃區塊調整的要求對第二輪礦産資源規劃進行調整。其中涉及到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以下簡稱“兩礦區”)的,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部,經報備系統數據檢查通過後直接上圖入庫;“兩礦區”以外的,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由相關地市級、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通過報備系統上圖入庫。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已上報部、省待審批或備案的礦業權設置方案,經報備系統數據檢查通過後直接上圖入庫。

  三、進一步深化和完善礦業權設置區劃工作

  第三輪礦産資源規劃要充分利用和吸納礦業權設置方案已有成果,切實做好礦業權設置區劃工作,進一步細化勘查開採的空間佈局安排。對於《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中“礦産勘查開採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産,以及按規定調整為第一類的礦産,應依據勘查工作程度進行礦業權設置區劃,原則上不要求劃定勘查規劃區塊,達到詳查以上(含詳查)勘查程度的,應劃定開採規劃區塊。對於第二類礦産,以及按規定調整為第二類的礦産,要依據資源賦存狀況、地質構造條件和勘查程度等,劃定勘查、開採規劃區塊。其中,地熱、礦泉水等流體礦産開採規劃區塊劃分勘查程度要求,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於第三類礦産,以及按規定調整為第三類的礦産,可直接劃定集中區、備選區等,明確區內礦業權投放總量控制、最低開採規模、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措施等準入要求;對確需進行詳細安排的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在規劃中劃定開採規劃區塊。勘查風險分類調整,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綜合考慮礦床類型、勘查深度和地質工作程度等因素,經專家論證、集體決策、社會公示後予以實施,調整內容上傳至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納入資訊化監管。

  礦業權設置區劃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部署和組織開展,其中“兩礦區”規劃礦種的礦業權設置區劃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劃定,在省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中落實。其他礦業權設置區劃,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推進,根據實際情況在市級或縣級規劃中落實具體的礦業權設置區劃內容。各地在礦業權設置區劃工作中,應優先保證國家緊缺礦産和重要礦産勘查開採。有關編制要求參照《省級礦産資源規劃編制技術規程》和《市縣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國土資廳發〔2015〕9號)。

  四、規範礦産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的規劃審核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礦産資源規劃,切實做好礦産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的規劃審核。重點審核是否符合禁止、限制等規劃分區管理要求,是否與規劃礦種方向一致(砂石粘土類礦産只需礦種大類符合即可),是否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要求。礦業權設置區劃中明確劃定勘查開採規劃區塊的,原則上一個區塊一個主體。砂石粘土類礦産開採,不得位於規劃劃定的禁止開採區範圍內,且需符合本地區礦業權總量控制、最低開採規模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準入條件要求。此外,以下幾種情形視同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要求:

  (一)財政全額出資勘查的探礦權;

  (二)已設探礦權轉採礦權,且擬設採礦權礦區範圍未超出已設探礦權勘查範圍的項目;

  (三)擴大勘查開採面積不超過原面積25%的礦業權;

  (四)已設採礦權深部勘查需設置探礦權且為同一主體的;

  (五)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礦産資源開發整合項目。

  第三輪礦産資源規劃發佈實施前,以第二輪礦産資源規劃和已上圖入庫的礦業權設置區劃為依據進行審核。

  五、強化礦業權設置區劃編制實施的監督檢查

  各省(區、市)要高度重視和加強礦業權設置區劃編制實施工作,確保礦産資源勘查開發佈局合理。部將強化對勘查開發項目規劃審核情況的資訊化監管,重點監管是否按要求編制礦産資源規劃,擬配號項目是否符合規劃審核要求,並對相關審核記錄存查,作為後續監管工作依據。部將定期組織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礦産資源規劃中礦業權設置區劃實施情況的檢查,確保應編盡編、科學編制、編批一致,並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廢止《關於印發〈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編制要求〉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6〕26號)、《關於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修編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42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本通知印發實施前印發的文件中管理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對相關文件進行全面清理。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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