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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9-01 16:29:57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土資規〔2015〕4號

  黑龍江、貴州、陜西省國土資源廳:

  為進一步加強煤炭礦業權宏觀調控,轉變管理職能,依據《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部決定在你省進行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並於2010年9月14日印發了《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3號,以下簡稱143號文)。

  現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關於取消“礦業權投放計劃審批”和“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省煤炭礦業權審批項目備案核準”的相關要求,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不再暫停受理新設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0號)關於“不再暫停受理新設煤炭探礦權申請”的相關要求,對143號文進行修改。本通知印發後,143號文及《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1〕1099號)同時廢止。

  一、部繼續授權你廳審批登記煤炭礦業權。原屬於部審批許可權的,授權你廳審批登記。部資訊中心對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的試點省配號許可權、配號流程等內容進行調整。

  二、嚴格煤炭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管理。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煤炭探礦權、採礦權的,由你廳組織實施。

  三、授權審批延續類項目。本通知下發前,在部登記發證的你省煤炭探礦權、採礦權項目,由你廳辦理延續、保留、變更、轉讓、登出審批登記。

  四、相關要件審批(備案)。試點期間,你廳頒發煤炭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涉及應由部進行的儲量評審、儲量登記、礦業權評估、礦業權價款處置、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等審批(備案)要件,授權你廳負責審批(備案);涉及應由其他主管部門審批的要件,仍按其他主管部門規定執行。你廳應按照規定嚴格要件審查,不得降低審批要件標準,對原需要委託評審或諮詢論證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儲量評審、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等,仍按原渠道委託評審或諮詢論證。你廳應將大型及以上規模的儲量評審備案情況按每半年報部。部相關司局要加強業務指導,確保煤炭礦業權審批工作品質,保證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五、認真落實煤炭和煤層氣綜合勘查開採的相關規定。試點工作要嚴格執行《關於加強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勘查開採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6號)關於煤層氣、煤炭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和儲量認定的規定。要統籌安排煤炭與煤層氣開發,優先保障煤炭工業發展,促進煤層氣産業發展。對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高於規定標準,設置煤炭採礦權時,根據煤炭開採佈局和開採時序的安排,對近期不開採煤炭並經論證具備煤層氣地面開發條件的,以採氣為主,先設置煤層氣採礦權。對近期急需開採煤炭的,由申請人統一編制煤炭和煤層氣開發利用方案,進行井下先抽後採。

  六、試點工作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和我部深化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確保國家權益的實現。

  七、你廳對部授權審批頒發的煤炭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許可權不得再行向下授權。請你廳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在試點工作過程中,要定期進行分析總結,加強經驗交流,進展情況及時向部報告。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關於煤炭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管理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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