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種騙取社保基金行為將被依法嚴處
- 發佈時間:2015-07-14 14:11:21 來源:成都日報 責任編輯:李春暉
記者近日從成都市人社局獲悉,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全市社會保險事業取得長足發展,基金總體安全有效運作,對於增進民生福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個別單位和個人誠信、守法意識淡薄,仍然採取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保基金,損害了其他參保人員的社保權益,嚴重危害社會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破壞法律秩序,必須依法予以懲治和打擊。成都市人社局重申:凡是單位和個人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依法嚴處,觸犯刑法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按照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成都市人社局表示,根據《成都市查處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一經查獲,將給予嚴肅處理。
1.虛構勞動關係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的。
2.隱瞞、編造病史,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及檔案材料以及其他虛構社會保險待遇條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的。
3.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發生變更或者喪失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未如實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4.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社會保險證件或者支付憑證的。
5.將本人社會保險證件或者支付憑證交給他人,供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6.虛列、虛報、虛增社會保險服務項目和金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7.虛構勞動關係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鑒定意見,為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或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提供幫助的。
8.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其他行為。
法律條文
社保欺詐 最高或判無期徒刑
“很多人以為,社保欺詐行為不是觸犯《刑法》的大事,最多糾正並罰款了事,事實上,只要實施了騙取的行為,法律可以從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給予處罰,絕不手軟。”成都市人社局表示。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社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移送工作,依法嚴懲社會保險領域違法犯罪行為;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依法查處社會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案件;嚴格執行規定程式,及時做好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健全溝通協作機制,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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