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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億元債券資金有了借還細則

  • 發佈時間:2015-04-19 05:52:2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財政部17日對外發佈《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從額度管理、預算項目調整、省級發債主體及其轉貸細節等方面予以明確。

  辦法所稱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包括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債務發行的新增一般債券、為置換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債務發行的置換一般債券(含為償還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債券本金髮行的一般債券)。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告訴《經濟日報》記者,從規模上來看,5000億元新增一般債券和1萬億元置換一般債券,共計1.5萬億元在這一通知的約束之內。

  辦法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發行的一般債券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本地區一般債券規模。一般債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辦法稱,一般債券按市場化原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發行。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購買一般債券。

  從預算科目來看,辦法要求,對《2015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增設或調整有關一般公共預算收支分類科目,完整反映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的收入、安排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轉貸等情況。

  “這説明,對於債務管理的精細化,預算管理也相應進行調整和規範。以前較為籠統,現在分類管理後,專項債券納入政府性基金,一般債券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中。因而,修改後更加準確合理。”白景明説。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説,“過去收支中不允許地方列赤字,現在被允許後,如何列也需要明確。”根據通知,使用新增一般債券資金的地方政府,在編制預算時,應將新增規模在收入合計線下“支出大於收入的差額”反映。

  從發行主體來看,辦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一般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在新預演算法中,發債的許可權只到省一級。此次新規通過轉貸,讓省級政府把債務轉給市縣級政府。”張斌説,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説,省一級政府仍是發債主體,負責債券的發行和償還。只不過從資本市場籌集資金後,將其轉貸給市縣級政府,從“借債主體”變為“債權人”。因而,對市縣級政府來説,其借債對像是省級政府,而非一般購買債券的投資者。

  “地方債償債壓力大部分聚集在市縣級,通過這種規範的轉貸方式幫其籌集償債資金,很大程度上緩解了整體償債壓力。”張斌説。事實上,轉貸這個程式性做法已被普遍使用,比如此前中央代省級政府發債,也是運用的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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