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已拆封”不能成為拒退貨理由
- 發佈時間:2015-01-16 15:49:00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姚慧婷
“消費者已拆封,影響了商品完好”,今後,電商要是再以此為由拒絕消費者退貨,將被視為無理拒絕受到處罰。國家工商總局昨天發佈公告稱,《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將自3月15日起施行,對於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合理要求的行為,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第56條予以處罰。
《處罰辦法》對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合理要求的情形進行了細化,經營者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併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一是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二是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品質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針對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遭遇實施瓶頸的問題,《處罰辦法》規定了經營者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併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針對預收款方式消費導致的糾紛,《處罰辦法》規定,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對退款無約定的,要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15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針對有關服務業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缺乏相應的處罰依據問題,《處罰辦法》對相關侵權行為規定了處罰。如規定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品質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仲介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方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由工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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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56條
對違法經營者將根據情節面臨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