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在WTO互起訴案例增加 發展中國家劣勢有改善
- 發佈時間:2015-02-16 13:17:00 來源:環球網 責任編輯:王斌
從關貿總協定(GATT)時代零散、個別的協議和機構到WTO系統、統一的解決方案,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逐漸司法化。由於在任何成員國之間發生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糾紛都必須適用機制,且WTO的《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協定》中規定對於不服從裁決的國家可採取報復措施,因此如今爭端解決機制已經具有國際法院的性質。
在WTO之前的時代,貿易爭端多由國家之間的磋商談判來協調,但是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體量小,發展底子薄,很難從發達國家那裏獲得足夠理想的條件。WTO通過將爭端解決司法化,逐漸使得經濟爭端的解決原則從“實力型”過渡到“規則型”,使得發展中國家的劣勢得到很大改善。
截至2012年三月,美國作為WTO爭端解決機制被申訴方的114個案件中敗訴107次,歐盟在作為被申訴方的70個案件中敗訴67次,敗訴率分別達到了93.9%和95.7%,被稱為WTO第一案的委內瑞拉和巴西訴美國汽油規則案以發展中國家勝訴而告終。該案並不是特例,據統計,除去新興市場經濟體(也就是快速發展的亞非國家),發展中國家的勝訴率達到100%,發展中國家的整體勝訴率也超過九成,高於發達國家的整體水準。
發展中國家在裁決程式中戰勝美國等經濟巨頭可以説是“家常便飯”。例如世貿組織(WTO)仲裁委員會2013年8月在日內瓦舉行的印尼與美國丁香煙糾紛案特別會議上,裁定美國敗訴。按照WTO仲裁委員會的判決,美國2009年頒布的聯邦食品、藥品和化粧品法案是一種歧視性的政策,違背了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截至到2014年4月,涉及中國的貿易訴訟案中,有14起已經結案。就總體情況來看,中國到目前為止勝訴5起,敗訴7起,2起打平。考慮到爭端協調機制傾向於申訴方,而中國主要作為被申訴方參與進案例,這個結果説明中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並不怎麼吃虧。
例如中國起訴美國在對中國進行反傾銷、反補貼的“雙反”調查中採取的規則不公平的申訴中WTO就在2014年4月裁定,美方在近年對華發起的25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未能進行避免雙重救濟的稅額調整,違反世貿規則,從而支援了中國的訴求
由於WTO爭端解決機制(DSU)的規則主導以及相對更強調法律原則的特點,自其誕生以來,很快得到發展中國家的青睞。從1995年最開始發達國家佔申訴方比例70%以上,逐漸調整到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佔申訴方平均過半的比例。發展中國家已經成為爭端解決機制最大的“客戶”
WTO相關協議中還特別規定若干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例如DSU第八條第十款規定,當辯訴兩造分別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時,裁決爭端的三人專家組(相當於法官)必須有一個人來自發展中國家。
現代意義的貿易戰指的是主權國家之間利用關稅等政策手段,對他國的經濟政策施加壓力的做法。例如在2001年中國加入WTO前夕就和日本就爆發了“蔬菜貿易戰”。由於中國出口日本蔬菜數量激增,日本政府迫於國內農業集團壓力對中國進口蔬菜施加了“反傾銷措施”,而中國政府也隨之對進口日本的汽車、冰箱等施加了懲罰性關稅。這次爭端持續了300多天才在兩國政府的磋商下解決,對兩國的貿易往來造成損害,實際上沒任何人得益。
從關貿協定(GATT)開始,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就開始為緩解貿易戰進行制度和組織建設。從GATT發展而來的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就是為了遏制會員國之間爆發破壞性貿易戰而進一步發展起的雙邊、多邊協調仲裁機制。
美國和歐盟互相起訴對方的案例,分別佔各自總申訴案例的20%以上,如截至2012年,美國起訴的100件案例中,19件針對歐盟,佔第一多數。但這並沒根本上影響美國與歐盟之間的經貿往來,其實兩者互為最重要的貿易夥伴。
中國和美國在訴訟中互相起訴每年都在上升,但不妨礙兩國經濟關係日趨密切。
同屬東南亞,經濟交往密切的菲律賓和泰國,也因為泰國對菲律賓進口香煙收取高額關稅而求告WTO解決爭端。WTO在2010年判決泰國的作法不符合WTO規定,需要降低關稅。
實際上,正是由於經濟體之間的貿易往來不斷擴大,既有的慣例和規則才顯得不夠用,進而不斷産生摩擦,進而産生仲裁的需要。仲裁的首要目的不是懲罰。訴求未被支援的一方不必支付罰款,而只需要調整自己的策略。世貿組織和爭端解決機制就是通過判決理順規則,發展慣例,摸索出一套讓彼此都能接受的貿易規範,以便使世界市場運作的更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