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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勝訴後重在執行

  • 發佈時間:2014-12-22 19:29:29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程亞麗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磋商、專家組裁決、上訴機構裁決一系列流程結束之後,案件的“口水仗”環節已經告一段落,將進入最後的執行階段。如何將我國的勝訴成果落實為貿易利益,成為此案接下來的關鍵。

  美國發起調查難度加大

  就此案而言,最終執行還是要落實在美國國內。商務部條法司副司長陳福利指出,中美雙方對於執行標準仍會有不一致的理解。“但無論挑戰性有多大,我們都要加強對美方執行的監督,確保案子的勝訴最終能落實為貿易利益。”陳福利説。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指出,一方面,勝訴與案子涉及的出口企業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但更重要的是,通過本案得到對中國有利的規則解釋,保證我國未來對美國和其他WTO成員出口的安全性和可預見性。”

  根據WTO規則,在上訴機構報告通過後30日內舉行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有關成員應通報其執行爭端解決機構建議或裁決的意願。如不能立即執行,該成員應確定一個合理執行期,原則上該執行期不得超過上訴機構報告通過之日起15個月。

  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副教授劉敬東表示,就此案來説,執行裁決意味著美國不能再採取此前的方法對中國涉案産品進行反補貼調查。“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裁決相當於指明美國的調查過程是錯的。如果改正了調查的做法,自然就無法得出中國出口産品享受補貼的結論,也就不能向這些産品徵收反補貼稅了。”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祁歡指出,此案中國勝訴之後,美國必須要改正以往的錯誤做法,但因為其國內的相關法律沒改,就仍然可以對中國産品發起反補貼調查。“只能説我們在一步一步地接近目標,至少給美國對我國出口産品發起單邊貿易救濟造成一定的困難。”祁歡説。

  中國産品在美隱患仍難除

  無可否認,中國出口産品在美國遭遇不公平反補貼調查的局面,很難在此案過後得到徹底扭轉。

  工信部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中心WTO與涉外法律研究所徐程錦在接受國際商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在補貼專向性和可獲得不利事實兩個問題上,中國或可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乘勝追擊,迫使美國商務部糾正自己的錯誤做法,但圍繞公共機構的認定和外部基準的使用,WTO裁決的效力未必理想。“在此前的貿易爭端中,美國曾經因為對中國公共機構的認定而敗訴,但在事後的執行程式中,美國實際的做法甚至比WTO裁決之前更加變本加厲。”徐程錦表示,“要解決這個問題,可能需要中國政府在雙邊場合多多與美國交涉。”

  外部基準問題在此前的案件中就有涉及,當時中方並未能獲得有利的裁決,正因如此,本案所取得的勝利更顯寶貴。但陳衛東專門指出,我方在此問題上勝訴的根源是美方所發起的調查沒有運用肯定性的證據材料,而並非此前所確立的外部基準認定的標準發生了改變。

  劉敬東告訴記者,WTO爭端解決機制下允許成員方在不履行裁決時另一方採取一定的強制性手段,比如使用貿易報復進行制裁,但這種情況鮮有發生。“到目前為止,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運轉還是良好的,我相信此次裁決之後,美國當局的做法會有所改變,否則一旦引發強制執行程式,不僅可能導致經濟損失,也會成為不執行國際法的惡例,聲譽受損。”劉敬東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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