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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不準”規範行業協會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8-18 11:4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記者18日從福建省民政廳獲悉,《福建省行業協會發展促進辦法》經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並對經費管理進行重新規範。同時,《辦法》劃定了7條“紅線”規範行業協會行為。

  財務籌措三類途徑接受公開監督

  《辦法》明確,行業協會可通過3類途經籌措經費,分別是收取會費、接受捐贈、開展服務,會費標準由行業協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確定。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應當根據與捐贈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會員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行業協會資産。

   行業協會行為“七不準”

  《辦法》明確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入會;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在會員之間實行歧視性待遇;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為。

  政府制訂相關法規應聽取行業協會意見

  《辦法》也對政府與行業協會的相關權責進行了界定。《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逐步將能夠由行業協會承擔的服務職能以及社會管理中的技術性、事務性、輔助性職能等,通過授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依法轉移給有關行業協會承擔。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將法律、法規等明確規定職能範圍內的職能轉移至行業協會。

  為支援行業協會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建立行業協會孵化基地,整合政府和社會資源,提供行業協會孵化培育的專業人員和專業服務,支援和幫助行業協會發展。對成立初期經費確有困難的行業協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一次性資金補助。

  《辦法》還特別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行業發展規劃、政策等,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或者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參加聽證會,並向相關行業協會反饋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和主要理由。政府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業協會的資訊溝通,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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