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州市建築施工揚塵和揮發性有機物三苯排放量核算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 發佈時間:2015-04-01 17:30:33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報請審定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建築施工揚塵和揮發性有機物三苯排放量核算辦法的請示》(粵環報〔2015〕18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在我部發佈揮發性有機物三苯排放量核算辦法前,廣州市環境保護局編制的《廣州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中三苯排放量核算辦法》經公示後,可用於廣州市核算揮發性有機物三苯的排放量。
《關於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中“施工揚塵排污特徵值系數及排污費計算方法”規定:各地已出臺的施工揚塵排污系數,可以繼續執行,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出臺施工揚塵排放系數。廣州市環境保護局編制的《廣州市建築施工揚塵排放量核算辦法》經公示後,可用於廣州市建築施工揚塵排放量的核算,並可以先行試點開展以建設單位為主體的建築施工揚塵排污費徵收工作。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