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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保委就實名補票起訴鐵路 法院拒絕受理

  • 發佈時間:2015-02-01 07:4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不少坐火車的乘客都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實名購買的火車票,因為在坐車的過程中不小心丟了,結果不能出站,無奈之下只能補買一張票。浙江省消保委認為,這一規定有損消費者權益,“鐵老大”應停止執行,並於2014年底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交了訴狀。由於這是新消法實行後,國內首例由消費者組織提起的消費公益訴訟,此案被稱為“公益訴訟第一案”,並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歷經了一個月的波折與等待後,2015年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卻接到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對此,省消保委認為,裁定“與事實和法律不符”,已于當天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昨天,省消保委又“趁熱打鐵”,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關於請求對全國第一例消費公益訴訟進行立案監督的報告》。

  實名購票丟了得再補票,這規定讓乘客很“氣悶”

  今年1月中旬,住在紹興的陸先生從寧波坐高鐵回家,由於把火車票丟在了座位上,所以當他準備出站時,被檢票員攔了下來。“我的票就是一小時前在寧波火車站,用自助售票機實名購買的,應該能查到購買記錄啊,或者查身份證也行吧?”陸先生的疑惑並沒有得到回答,檢票員表示,他相信陸先生並沒有逃票,但出站看票是規定,車站沒法擅自做主。

  初步交涉之後,陸先生同意重新買票,在補票的同時,他看到了之前好幾位乘客的補票記錄,檢票員“安慰”他説:“你從寧波回紹興算是好的了,前面有兩個從上海來的,補票花了90多塊。”

  最終,在檢票員的“通融”下,陸先生並沒有補寧波到紹興的51.5元全票,而是換了一張上虞到紹興16元(含兩元手續費)的“半票”,這才通過人工檢票通道出了火車站。但陸先生絲毫沒有省下30多元的“喜悅”,在他看來,明明是用實名購買的車票上車的,為什麼下車出站時丟了就必須補票呢?而補票卻又允許補不真實的“半程票”,那補票又有什麼必要呢?

  多次反映問題無果,省消保委把“鐵老大”告上法庭

  事實上,像陸先生這樣的情況不在少數,記者了解到,實名制車票挂失補辦新規定,是從2012年上半年開始實施的。此後,關於這項規定的不滿和投訴就屢有發生。記者昨天下午採訪了浙江公益訴訟律師團的徐霄燕律師,她表示,浙江省消保委狀告上海鐵路局並非一時興起,其實問題由來已久。

  “去年4月份,省消保委就接到了消費者的投訴,是關於強制實名購票乘客重新購票的,消保委打電話向上海鐵路局反映了這件事,但對方沒有回應。”徐律師對記者説道,“去年8月初,省消保委又連續接到了兩起相似的消費投訴,可幾經交涉,同樣石沉大海,這才想到了對簿公堂。”

  根據新《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浙江省消保委委託浙江省法學會,組織法工委律師等專家進行論證,結果認為鐵路運輸企業強制實名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徐律師介紹説,因此,省消保委組織委託公益訴訟律師團,在去年12月30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交了訴狀。

  訴訟一個月沒立案,法院最終裁定“不予受理”

  浙江省消保委遞了“狀子”後,中國消費者協會在今年1月9日用公開發言表示支援。同時,此次公益訴訟也得到了國內法律界專家和學者的廣泛響應,而在媒體介入後,該話題又迅速成為輿論熱點,許多網友都吐槽:“既然實名制,為什麼憑身份證不能補票,丟失的車票錢去哪兒了?”

  相對於社會各界和輿論的“熱乎勁”,上海鐵路法院卻始終沒有受理此訴訟。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等了一個月後終於接到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的正式回復,但事與願違,他們拿到的是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書。

  裁定書上寫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關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針對的是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起訴人對鐵路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丟失車票的旅客另行購票的行為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相應起訴證明材料”,所以該起訴不符合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裁定此案“不予受理”。

  認為裁定“不符合事實”,省消保委已提起上訴

  作為本次消費維權公益訴訟代理律師,徐霄燕直言,在事實和理由完全具備的情況下,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未能提供起訴證明材料”的理由認定為不符公益訴訟的條件,這完全是斷章取義的行為,“我們提交的訴狀裏,只是以三個消費者為例,事實上還有很多乘客都遭遇過這樣的事,而我們前後也多次提交過相關證明材料。”

  在提起消費維權公益訴訟時,律師團就已經做足了充分準備,“公益訴訟原、被告主體適格,被告強制實名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侵犯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説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公益訴訟特徵。”徐律師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徐律師明確告訴記者,浙江省消保委認為這份裁定“與事實和法律不符”,已于1月30日當天第一時間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1月31日,浙江省消保委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關於請求對全國第一例消費公益訴訟進行立案監督的報告》,省消保委負責人表示,請求上海高院對此進行立案監督,是希望對方能給予此事足夠重視,不要“沒了下文”。

  “公益訴訟第一案”時間表

  ●2014年

  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交訴狀,法院當場出具了資料接收清單。

  ●2015年

  1月6日,浙江省消保委接到一份《補充材料通知》,隨即按照要求提供了被告上海鐵路局的工商《檔案機讀材料》原件。

  1月7日,浙江省消保委又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交了《關於消費公益訴訟有關問題的説明》,詳細闡述本案符合公益訴訟特徵且屬於民事訴訟範疇的理由。

  1月9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出《中消協支援浙江省消保委提起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的公開聲明。

  1月1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遞交了《關於要求嚴格依法按時受理我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的函》。

  1月15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再次發出《補充材料通知》,要求浙江省消保委補充提供有關起訴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起訴材料。

  1月16日,浙江省消保委回函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明確指出“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侵犯對象不是特定的眾多消費者,每一個實名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都可能成為受害者,要求上海鐵路法院依法立案。

  1月27日,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專門就本案在北京召開了研討會,全國20多位專家學者一致認為,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本案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公益訴訟特徵。

  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收到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書,並於當天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1月31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關於請求對全國第一例消費公益訴訟進行立案監督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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